应急演习按规模分为: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全面演习
应急训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4类
(1)基础训练。基础训练是应急队伍的基本训练内容之一,是确保完成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前提基础。
(2)专业训练。专业技术关系到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是顺利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关键,也是训练的重要内容。
(3)战术训练。战术训练是救援队伍综合训练的重要内容和各项专业技术的综合运用,是提高救援队伍实践能力的必要措施。
(4)自选课目训练。自选课目训练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开展如防化、气象、侦检技术、综合演练等项目的训练,进一步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水平。
? 演练的参加人员:五种人
– 参演人员 – 控制人员 – 模拟人员 – 评价人员 – 观摩人员
? 结果评价:三层次
– 不足项 – 整改项 – 改进项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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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三条 第三条(事故等级划分原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国 本 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特殊行业或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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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4类:轻微、一般、重大、特大) 火灾事故(3类:特大、重大、一般)
水上交通事故(4类:小、一般、大、重大) 民航飞行事故(特别重大、重大、一般)
铁路交通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 (1)轻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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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1~2人;
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 重伤1~2人; 轻伤3人以上;
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3)重大事故 死亡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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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3~10人;
财产损失3~6万 (4)特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 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死亡2日,同时重伤5人以上
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1)特大火灾——情形之一
–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 重伤20人以上; – 死亡、重伤20人以上; – 受灾50户以上; – 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情形之一
– 死亡3人以上; – 重伤10人以上; – 死亡、重伤10人以上; – 受灾30户以上; – 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一1993)的分类: (1)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情形之一
–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40人及以上; –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 (2) 重大飞行事故——情形之一
–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以下;
–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全重2.25 t及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以下。 (3)一般飞行事故——情形之一
–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以下; – 最大起飞全重2.25 t及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 最大起飞全重2.25 —50t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 %(含); – 最大起飞全重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 %(含)。 二、事故的分类: 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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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依照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 了解事故报告的规定;
? 熟悉事故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方式。
?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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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单位负责人既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又要向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双报告制 安监管理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既要向上级报告同时又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 (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的法定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 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伤亡补报的法定时限)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第十五条(事故当地政府有关领导亲赴现场组织救援的义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救援。
? 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六条(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
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事故的立案侦查权)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部门的值班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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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
二、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三、熟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组成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力; 五、掌握事故调查常用技术和方法; 六、熟悉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 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
? 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 熟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 ? 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尊重科学的原则
? 二、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权限设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
第二十条(上级的特别调查权)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的属地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低等级事故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参照此条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
大纲要求
? 熟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的有关规定;
? 掌握事故调查常用技术和方法。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解释: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熟悉) 1.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循如下规范:
1)对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不分亲疏,一视同仁;
2)对信息、事实或物证不得采取歪曲、隐藏或销毁的态度;
3)力求将所有可用于确定事故原因的、经证实的、记录下来的信息,提供给调查组的任何人员;
4)处理任何可能不利于某些人、单位或机构的信息要特别谨慎,必须有事实证明。时刻记住调查过程中的批评始终是对事不对人 ,包括单位或机构);
5)调查过程中要查明和分析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事实、情况和状态。必须注意,应善于否定那些不真实的情况; 6)完全依据个人的经验作出判断和评估要特别谨慎,因为个人的经验往往并不是最正确的;
7)不要匆忙地作出结论,特别是在调查的初期。积极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事实,即使它们初看起来似乎与事故无关。必须注意,如果只从个人看来是正确的一个方向寻求答案,可能发生差错并使一些初看并不重要的信息丧失掉;
8)与其他单位参加调查的人员讨论问题时要委婉和客观,当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时要拿出论据,平静地进行商讨; 9)凡是提出来商讨的问题,自己首先要把它弄清楚。 10)遵守调查纪律,严格保密制度。
故调查组的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间接)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前人员分布情况,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当场伤亡及失踪情况,抢救中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后所指出的费用,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非责任、责任)和事故责任(直接、主要、领导);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单位应吸取的教训、主要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和职能部门、从业人员、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经营单位、社会公众);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节 事故调查常用的工作方式和调查方法
? 事故调查的常用工作方式
设立事故调查工作小组,分设:
– 综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