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贵州省《职工个 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所属各科室、各施工项目部。
第二章
第三条
发放和使用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 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 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
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 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 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
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凡在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岗位上 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统一提供,不得以货
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各科室、各施工 项目部统一发
放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工人使用的安 全帽、安全绳、安全网由公司负责。分包单位需由安全 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员工因事(含学习培训、派驻外地工作、出差等)、病、 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 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 安全部门批准补发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公司负有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 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责任。凡 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 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科、安全科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 门,在公司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 后勤科、财务科、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质量科、安全科负责审核和监督各施工项目部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 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 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 和发放。
二、后勤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 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三、财务科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 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并协助质量科、安全科做好
四、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 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保管、 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 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 引发后果的,追究相关科室、施工项目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 科、安全科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必须严格遵 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GB11651 -89 ), 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 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科、安全科提出,交由 后勤科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科 室、项目部、任何个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 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 则:
一、公司原有安全防护用品能够继续使用的合格产 品一般不得采购。
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三、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 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科、安全 科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 则不得采购。 一、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 符合国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