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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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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练习

案例一

案情介绍:2008年初,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队(简称工程队)承建某油田测井公司住宅一栋,双方同意由工程队筹款提前开工。工程队为了解决建材款向建设银行石油某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找到测井公司基建科工作人员肖某证明工程队有测井工程且未拨工程进度款。肖某征得基建科负责人的同意后,便在工程队与建行某石油支行签订的建筑企业流动资本借款合同的担保栏内签了名并加盖了基建科公章。借款合同规定:贷款额为人民币50万元;自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全部清偿本息;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截止2008年年底,贷款方只收回50万元贷款的利息。经多次催要,在工程队拒不清偿的情况下,贷款方诉至法院。经查,测井公司属某油田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问 题: 1. 2. 3. 4. 案例二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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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某石油支行应告谁? 请指出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肖某的担保行为是否为法律事实,为什么? 肖某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 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案例三

某水泥厂被宣告破产,此时该厂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为600万元。另有一处厂房,该厂房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值为70万元,作为担保物获得贷款60万元。该水泥厂曾与甲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甲方定作物20万元,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该厂收回原合同款10万元。此外,该水泥厂还拥有10万元的债权。

问 题:该水泥厂共有多少破产财产?试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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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 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拆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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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一参考答案:

1.建设银行石油某支行应该告工程队和某油田。工程队是借款合同的借款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实属违约,理应成为被告。本借款合同的担保栏内加盖了测井公司基建科的公章,然而测井公司基建科和测井公司均非法人,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而它们的上级单位是某油田属于法人,所以某油田应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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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某工程队承建某油田测井公司住宅,形成了基本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其客体是行为,具体是实施承建行为。本案某工程队与建设银行石油某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借贷的经济法律关系,其客体是货币,具体是5万元人民币的借款。

3.肖某的担保行为属于行为的法律事实。肖某的担保行为促成了某工程队与建设银行石油某支行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

4.肖某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肖某的担保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肖某在未经测井公司领导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以基建科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肖某提供担保后,油田也没有进行追认,所以肖某以测井公司基建科名义提供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担保无效,油田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任由肖某个人承担。

案例二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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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练习

经济法案例分析练习案例一案情介绍:2008年初,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队(简称工程队)承建某油田测井公司住宅一栋,双方同意由工程队筹款提前开工。工程队为了解决建材款向建设银行石油某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找到测井公司基建科工作人员肖某证明工程队有测井工程且未拨工程进度款。肖某征得基建科负责人的同意后,便在工程队与建行某石油支行签订的建筑企业流动资本借款合同的担保栏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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