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庞小华,女,1986年10月9日,住市市郊区,XX号: 受托人:章律师、晋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职业证件:31632578 我所于*年*月*日接受庞小华的委托,对委托人庞小华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分公司和市运通发液化供应站就杨万全人身损害致死赔偿纠纷事宜提供律师意见。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一)、煤气罐的安全铁帽 (二)、《青年报》 (三)、记者魏彤证言
(四)、交警队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比对记载 (五)、市XX交通支队办案 五、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接受委托后,我所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阅,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走访了有关的案发现场及相关证人,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对纠纷发生经过的陈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供律师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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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要求赔偿存在的难点
根据委托人反映的事实,本案系因人身损害致死赔偿纠纷案件。 由于这起事故不是由司机驾驶操作或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杨万全的死属于意外死亡,双方之间会相互推诿,因此委托人要求两方对杨万全的死承担责任,要求赔偿金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想要求两方赔偿,就要找出两方与安全帽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
二、索要赔偿的方式
1、可以私下由交警进行调调。
如果由交警进行调节时,委托人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该事故是由于两方的行为所造成的。但委托人需注意的是,调解适用的条件必须双方对于事故的认定没有异议。
如果双方没有异议,愿意接受调解,交警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计算赔偿金额。之后,双方之间签订一份《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对方不愿意调节,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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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时,首先要写一份起诉状,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X。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属于公民之间人身关系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应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根据以上分析,委托人可以考虑先由交警调解。如果达不成调解,则再行向法院起诉。
三.本案的举证责任
委托人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X,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X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原告方先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委托人向法院起诉,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死者杨万全的死与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二者构成侵权的依据和证据。
而对于被告,因为他们对死者杨万全的人身造成损害,构成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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