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即招标人 承包人:即中标人 1、合同价
合同价的签定必须与中标价一致 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3、承包范围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5 %。中标人应自中标人结果公示之日起7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以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形式汇转至招标人指定帐户,招标人将向中标人提供等额的支付担保。如未按规定时间、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5、质量标准
5.1符合国家相关勘察设计规范要求,初步勘察设计确保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确保通过图审,并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图达到国家相关设计深度标准要求的同时,其工程造价指标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上节省投资。
5.2对设计质量的要求
5.2.1设计应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满足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并具备良好的环保特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2.2设计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和设计任务书的规定。 5.2.3设计人保证每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完整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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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晰的。
5.2.4设计人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在原定设计范围内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
5.2.5当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要求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3天内,将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发包人。
5.3设计成果要求
5.3.1设计成果应符合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和政策法规的要求。
5.3.2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所有设计成果的文字说明和文字标注均采用中文。
5.3.3所有设计成果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长度单位:总平面图标注尺寸以米(M)为单位,建筑设计图标注尺寸以毫米(mm)为单位。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M3)为单位。
5.3.4设计图纸和文本文件应做到清晰、完整,尺寸齐全、准确,同类图纸规格应当尽量统一。
5.3.5招标人要求如因设计原因引起的相关设计变更造成的结构变更、结构物拆除、返工等相关费用必须由中标人等额承担,并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5.3.6中标人在中标后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供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成果6份,电子文档 2 份。
5.3.7当施工出现合理的设计变更时,必须在2日历天内答复招标人。 5.3.8中标人协助招标人办理有关本项目的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的送审,图纸审查期间,中标人应及时征询审查机构的意见,尽快完成修改工作。并结合现场情况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完善和深化,投标时须充分考虑该部分设计工作量,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5.3.9中标人在本项目设计过程中需及时提醒招标人办理相关手续,以免招标人延误或遗漏有关手续而影响工程建设。
6、工程付款
按招标人要求完成设计方案,并向施工图审查部门提交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设计费的50%;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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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至设计费的90%;余款在一年后无设计质量缺陷结清。
注:按以上付款进度,无任何利息补偿。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本项目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设计、勘察项目的规模、性质及设计、勘察服务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以及招标人对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质量等的要求(出具符合该工程资质等级要求的地质勘察报告),并计入报价中。投标人中标后对整个招标项目实行总价包干。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复核并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如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或少算,投标人应在答疑时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化由中标人承担。
8.其它
8.1 合同签订后双方责任 8.1.1 招标人责任:
8.1.1.1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8.1.1.2 为保证勘察设计进度按计划完成,招标人应在收到设计文件资料后的20日内完成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如未按期完成,中标人提交下一阶段设计文件的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8.1.1.3 招标人应保护中标人的投标书、勘察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招标人对中标人交付的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招标人应负法律责任,中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索赔。
8.2 中标人责任
8.2.1 中标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招标人提出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2 中标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招标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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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中标人交付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勘察设计审查并保证图审合格,中标人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中标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三个月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招标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三个月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中标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8.2.4 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招标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索赔。
8.2.5 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应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要求,不符国家消防、环保要求,所设计变更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如因以上情况并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索赔。
8.2.6 中标人在设计中须在保证设计质量和风格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编制投资概算,概算不得突破招标人确认的投资额度。
8.2.7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材料的确认工作。
8.2.8 委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整个工程的设计变更工作。
8.2.9 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需由设计人参加的相关工程会议。 8.2.10 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8.3 违约责任:
8.3.1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3.2 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资料及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中标人承担设计费1%的违约金。
8.3.3 合同生效后,中标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双倍返还已收设计费。
8.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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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考虑后期服务要求高,在大市区(即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或城南新区)具备售后服务机构并具备技术人员及设备。
8.4.2招标人如需中标人派设计人员进驻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招标人应为中标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中标人承担驻场费及食宿费。
8.4.3 本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员不得指定生产厂商、供货商或代理商,招标人因特殊场所使用需要的,由中标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完成,所需费用由招标方承担;
8.4.4招标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中标人参加。
8.4.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4.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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