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包括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认定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2号)。
二、受理条件
1.设区市及以下依法设置的农作物种子(包括草种)质量检验机构; 2.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3.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有3名室内检验员;
4.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5.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三、申请材料(各一份)
1.农作物种子(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2份;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 5.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6.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管理体系文件; 7.近期典型检验报告2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浙江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由厅组织现场评审,并告知做好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能力考评相关准备工作;对能力评审符合要求的,由省农业厅核发合格证书。
向省农业厅申请许可可进入浙江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用户可使用工商部门发放的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个人用户申请注册后登录,根据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档案(格式应符合要求),并按照网上受理系统和工作人员回复提示办理许可申请。
五、能力评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方式进行认定。省农业厅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能力考评。
六、时限
审批: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12个工作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能力考评在5个月内完成。
七、变更与延续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在
变更后20日内向省农业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2.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3.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省农业厅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在变换后15日内报经省农业厅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15日内将新版质量手册报省农业厅备案;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农业厅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要求和提供的材料等与原申请相同。
八、其它
1.收费:按规定由申请人支付检验机构能力验证费、考评费等相关费用;
2.可通过浙江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网站和浙江农业信息网首页办事大厅栏目查询办理信息、下载相关申请表,也可向省农业厅办证专窗电话咨询和索取材料。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厅办证专窗、省种子总站 联系电话:0571-86757827、86039967
种子(包括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认定.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