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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的八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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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项目,分摊方法可以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如果既用于研发同时又用于生产,则首先应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分出来研发部分应负担的费用再按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问题是如何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简单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领料单进行测算,如果企业在领料的同时已经注明是用于研发或用于生产,则只需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加总即可。如果领料单上没有标明是否用于研发或生产,则根据研发和生产当月耗用该材料的工时进行计算。

第二,模具、样品、样机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要计入固定资产,也并非所有的模具、样品、样机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并且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才可以作为直接投入。

第三,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问题。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入用的研发设备,发生的租赁费计入直接投入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应如何归类?这是大多数企业比较模糊的地方。按照文件的规定,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并没有专指租入研发设备或仪器。因此,对于经营租入办公用房所发生的租赁费,凡是用于研究开发的部分,就可作为直接投入进行核算。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包括为执行研发活动所购置的仪器和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和改建、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还包括企业自有的在用建筑物所发生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在归类该科目时,一定不要把建筑物的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给忽略。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属于研发和生产或办公共用,应如何将研发活动分摊的费用区分出来。相对比较合理的方法是,按照研发项目总工时占公司总工时的比例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将折旧或长期待摊费用乘以研发项目总工时占公司总工时的比例即可得出研发活动应分摊的费用。再具体到每个项目应分摊的费用,可以参照人工成本分摊的方法执行。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对于设计费的问题,到底应该把哪些费用归入设计费,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文件依据。从实务角度看,操作起来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第一,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工成本属于设计费吗?设计活动必然需要人员的参与,人工成本当然可以算设计费。但设计活动又属于研发活动的一部分,人工费用已经在人工成本中进行归集,当然也就无法在设计费中归集。除非是一些不符合研发人员定义的员工参与了设计活动,该类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归入设计费。理论上当然存在这种可能,但这种情况在企业的实际情况中确实比较少见。

第二,设计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属于设计费吗?有些设计活动需要适当的材料投入,该材料费当然应归入设计费。但对于材料的投入,在前面已经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如果再计入设计费,必然会重复计算。因此还是归入直接投入比较合适。

第三,设计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或建筑物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属于设计费吗?对于该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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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理同上,放在设计费中是可以的,但也不太合适。毕竟有专门的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归集。

第四,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交他人完成,并签订《设计合同》,支付的费用属于设计费吗?从表面上看,该部分费用归入设计费好像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有专门的《设计合同》,而且对方出具的发票写得也很清楚,就是设计费。但从实质效果看,这样的合同其实更应该称之为委托外部研发。毕竟,从形式到内容到结果,设计合同与委托外部研发的性质都是一致的。如果是这样,该类费用归入设计费也不合适。

如此看来,凡是可以归入设计费的内容其实都有对应的其他科目可以进行专门归集,单独一个设计费用的科目设置显得有些多余。那么,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该科目的设置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呢?不得而知。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操作呢?一般情况下,该科目下直接按0计算即可。除非有极端特殊的情况确实需要归集的,也应该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对于该条内容,重点是区分两项内容:即凡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调试费不能计入;凡是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就可以直接归入。

其实,对于这个科目,与前面所讲的设计费比较雷同。即使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调试费,也很难在本科目下进行归集。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对于该条内容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因研发活动购入的专有技术。如果企业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生产新产品,或者购买之后就束之高阁,发生的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只有购买的专有技术用于研发活动,在研发活动期间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如果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某一个特定项目购入,则摊销费直接计入该项目的研发费,不再与其他研发项目进行分摊。如果购买的专有技术是为了多个研发项目购入,则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应在不同项目下进行分摊。分摊的原则可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法执行。

2、专有技术以无形资产入账。专有技术购入后,在会计科目上必须以无形资产入账。如果企业作为费用一次列支,则该费用不能在任何项目中进行分摊。

3、常规办公软件不能计入。对于企业为了确保正常的办公秩序而购买的常规办公软件,其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因为该软件不是为了研发活动而购入。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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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条内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委托外部研发包括委托境内机构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简单理解就是凡是委托本企业之外的他人进行的研发活动,都可以称为委托外部研发,但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不能归入此类。

第二,委托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成果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受托方所有,则对于委托方而言,其发生的委托外部研发费从实质上讲,相当于从受托方购买专有技术,费用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发处理。

如果委托协议中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则属于合作研发的性质,那么各方应根据自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数额进行归集,不需要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确认。但实际情况可能是,委托协议中确实规定项目成果归双方共同拥有,委托方还是支付受托方费用,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材料、设备等。对于委托方而言,实际上没有发生与研究开发相关的任何支出,如果严格按照各自负担的费用计算显然无法归集。因此,类似的情况还是应按照委托外部研发处理比较合适。

第三,委托研发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研发费用额是100万元,而企业却支付了120万元,并且没有任何补充协议进行说明,则很难判定该交易是独立、公允的。

第四,委托研发费用按发生额的80%确认。首先,对于企业每年应确认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要以当年的发生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合同额为基础。其次,并非当年发生的全部委托研发费用都要计入,而是要按照发生额的80%确认。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企业需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他费用中,如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均可列入;二是该项费用总额不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这里的研发总费用应按照单个项目的研发总费用核算。也就是对于每个研发项目而言,发生的其他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境内研发费用的核算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对上述内容及研发费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简单用公式概况如下: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人工成本+直接投入+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装备调试费+其他费用

境内研发费用=企业内部研发费用+委托境内机构研发所支出的费用×80% 全部研发费用=境内研发费用+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80% 第六节 收入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该规定与172号文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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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在32号文中没有明确,需要等待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予以规范。在此,我们先以362号文的规定先做以下分析:

根据362文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不难看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销售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是互相包含或互相并列的关系,而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具体关系可通过下列公式阐明: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因此,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

另外,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并非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收入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只要产品在《重点领域》范围内,且属于自主研发形成的,无论企业是否对该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都可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但如果企业提供的所有高新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企业就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必须满足的第二个条件的要求。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把握,企业还需要统筹考虑,不能顾此失彼,顾前忘后。 二、总收入的界定

对于总收入的界定,在过去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践中一直时困扰企业、中介机构及认定机构的问题,原因在于没有明确政策界定总收入的构成。从而导致各中介机构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时各持己见,无法实现统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1月12日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在该指引第七章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第(2)目规定: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一条第7项规定:第8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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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难看出,上述两个政策对总收入的界定也不一致,实际中应以哪个为准呢?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一下。

A公司2016年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均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要求,其他条件也满足32号文所规定的要求。2015年A企业将投资于证券市场股票售出,取得投资收益1500万元。除上述收入外,A公司在2015年无其他任何性质的收入。

如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A公司201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为10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文的规定,A公司201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仅为40%(1000÷2500),不符合32号文的要求,该企业不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法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由于口径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大相径庭。建议企业在认定时,还是要“严于律己”,从严掌握政策,严格按照63号公告的要求申请,以规避不必要的麻烦。 第七节 得分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创新评价能力的具体内容在32号文中没有明确,需要等待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予以规范。在此,我们先以362号文的规定先做以下分析:

根据362号文第六条的要求,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合计 指 标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成长性指标 赋值 30 30 20 20 100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一)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简称“赋值”);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赋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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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的八个条件

不同的项目,分摊方法可以参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如果既用于研发同时又用于生产,则首先应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分出来研发部分应负担的费用再按照人工成本的分摊方式执行。问题是如何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分出?简单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领料单进行测算,如果企业在领料的同时已经注明是用于研发或用于生产,则只需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加总即可。如果领料单上没有标明是否用于研发或生产,则根据研发和生产当月耗用该材料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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