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一、申报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所需材料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五)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等。
(七)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八)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提供与相应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人社部门参保公章的单位参保证明。
(九)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财税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审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页加盖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
加盖事务所公章。
(十)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出具的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十一)近三个会计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十二)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总表。 三、认定申报有关问题
(一)关于母子公司、总分机构申报主体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主体一致。母子公司若均符合条件应分别申报。母子公司的情况相互独立,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不能合并计算。母公司申报时若是合并报表,应有单独体现母公司的财务数据。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只能以总机构申报,应包含分支机构所有情况。
(二)关于年度审计报告问题
1. 年度审计报告份数。原则上,企业每个会计年度均应审计,出具一份年度审计报告。三个年度应出具三份审计报告。对于因上市需要等特殊的客观原因,企业两年或三年财务数据在一个审计报告体现的,企业需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应的官方佐证材料。
2. 年度审计报告防伪标识问题。原则上,在我省执业的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均应纳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粘贴防伪标识。对于外省中介机构出具的未粘贴防伪标识的年度审计报告,应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将相关情况报省注协统一备案。
(三)关于出具专项报告中介机构备案问题
出具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规定的三个条件,包括“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企业应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省认定办不予认可。2017年省认定办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可供今年第一批申报企业参考,以今年核实的名单为准。2024年,省认定办将继续委托省注协、省税协对今年拟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核实、备案并公告的中介机构供2024年申报企业选择。企业创新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鉴证机构出具。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问题
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填报,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要求填报。
(五)关于补正材料等时限问题
高企认定评审时存疑的企业,由省认定办通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统一进行一次性复核,必要时将进行实地考察。
(六)关于企业信息变更问题
企业重新申报认定高企发生名称、经营范围信息变更或搬迁的,需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根据规定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至省认定办,经审核、公示、确认后才能进行系统申报认定。首次注册申报企业发生名称和核心信息变更,需在系统中填报变更信息,经省认定办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认定。
(七)关于企业申报认定咨询问题
企业咨询高企申报认定政策和实操问题,可登录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在首页点击进入“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信息平台”政策法规栏目了解。要进行深度咨询的企业,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系统注册,可通过咨询互动栏目提问,获取专家咨询答疑和高企评审情况。高企认定文件网上发布15个工作日后,企业可到所辖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领取高企证书、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