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杭劳社计财[2003]159号、杭财社[2003]46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05.28 【实施日期】2003.05.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
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杭劳社计财[2003]159号、杭财社[2003]468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杭财社[2003]174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培训补助对象:
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外)持有《失业证》或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 1 / 2
员。
二、再就业培训补助原则:
(一)失业人员在同一个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助,一次技能培训补助,一次创业培训补助。持《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助。 (二)对免费再就业培训补助,应规范管理,培训补助费拨付应与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考核挂钩。(要求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50%以上) 三、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失业人员适应性培训
失业人员适应性培训是指市区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后,参加各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有关失业保险、就业政策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其培训费按人均50元标准内列支。 (二)失业人员技能培训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通过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可报销培训费用,其标准为个人培训费总额的50-70%,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2、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通过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申领培训补助费标准最高300元;获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的,一次性申领培训补助费标准最高200元。 (三)创业培训
按人均800元标准内列支。
(四)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定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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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