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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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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天津市学位办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按照章程审定各学院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作出授予决定。

(二)学位办公室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三)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应届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过违法记录,且受到公安、司法部门追究责任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四)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五)毕业时未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外语考试分数线者。 (六)考试作弊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被撤销学士学位

在毕业后两年内被发现毕业设计(论文)写作中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现象并已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以恢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除外)者,由于其本

人改正错误,在学期间表现突出受到市级或更高级别的表彰或奖励,不受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凡符合本条规定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通过,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学校学位办公室复核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毕业时未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外语考试分数线,学士学位未获得者,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经考试达到相应外语考试分数线,可凭考试成绩证明,在学位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双专业与双学位的学位授予

凡符合我校双专业、双学位管理规定,完成教学计划内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学专业课程及外语成绩的要求,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七条 高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士学位授予

高职专升本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成人教育系列的学生,在申请学士学位时,按照津学位办[2006]1号文件所规定的成绩标准进行审查。 第八条 附则

(一)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二)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时间:1984年6月

上次修订时间:2006年6月

本次修订时间:2009年4月

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天津市学位办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按照章程审定各学院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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