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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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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

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09]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09]6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的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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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的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会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通过相应程序被任命(聘任)为总会计师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履 2 / 3

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除应具备《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资格;

(二)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三)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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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09]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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