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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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
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
(一) 建筑电工; (二) 建筑架子工; (三)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 建筑焊工;
(八) 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 桩机操作工; (十) 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
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
试题库;
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
(二)
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
务工作;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
(四)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五)
(六)
第六条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七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八条
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 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的认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向工商登记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二)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认证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初审,向省建筑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 省建筑主管部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的认证申请和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的推荐;
(四) 省建筑主管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基本条件;
(五)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听取专家组的考核报告,决定考核基地(法人组织)是否符合相应工种基本条件和考核资格;
(六) 省建筑主管部门公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种资格。
申请参加特种作业执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九条
(一)
(二)
缺陷;
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三)
初中及以上学历;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