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产权登记申请与产权登记证 1.产权登记申请 (1)金融类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统一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本级及其子公司的产权登记,并逐级对子公司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金融类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
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2.产权登记证
是依法确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金融类企业在进行国有股权类资产评估和国有产权转让时必须出具产权登记证。 (三)产权登记内容和程序 1.产权占有登记
新设金融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并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 2.产权变动登记
①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②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 ③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④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⑤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 3.产权注销登记
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②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③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④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产权登记监督管理
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公司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下级主管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编制并向上级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与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概述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类型
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转让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2.转让管理体制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1.审批
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
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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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 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2.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3.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4.确定产权交易机构,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6.确定受让方
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7.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当办理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例题·单选题】非上市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时,若受让方分期付款,则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转让价款的( )。 A.30% B.40% C.50% D.6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
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1.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2.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方案应报财政部门审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
3.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4.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四)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1.直接协议转让情形
(1)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2)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3)其他特殊原因。
2.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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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2)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3)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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