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长春
天安第一城(一期)小区内路灯亮化工程
招标投标文件
发包方
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 3 二、招投标原则 ……………………………………… 10 三、投标书及投标 ……………………………………… 12 四、评标与中标 ……………………………………… 14 五、合同的授予 ……………………………………… 15
第二章:投标书 一、投标书 ……………………………………… 16 二、授权书、委托书 ……………………………………… 18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 总则
1. 发包人: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项目简介: 2.1项目名称:天安第一城(一期)路灯亮化工程招标 2.2项目地址:长春硅谷大街 661号。
2.3周围环境:该项目南临长春硅谷大街;西临电台街,东临前进西街,北侧为规
划繁荣路,可以方便进入工地。
2.4所在位置:长春天安第一城小区内。 2.5本标内容:
天安第一城(一期)路灯亮化安装工程 2.6工程范围:
2.6.1 本期工程包括所有的路灯管线敷设(根据实际灯具安装情况,灯位接线合
理予留)、调试,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图纸和所确认的范围为准。由于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此招标范围内水系系列灯,主入口通道灯暂不安装(发标图纸内有标注) 2.6.2 灯具由甲方指定。所有过路面加保护钢管的工作甲方已完成。标底内不应包括此项的工程费用。 2.6.3 按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完成路灯安装工作。 2.6.4 地下电缆铺设时所涉及的土方挖填工程均由甲方负责,投标方不用计取此项工程的施工费用。 2.6.5 除需主管单位规定而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外,均属招标施工范围。 2.6.6 发包人指定分包的现场配合工作。 2.7工程质量等级与标准: 2.7.1工程质量评定要求:优良工程,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2.7.2 按照《长春市路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方法》执行灯体接地电阻不大于4
Ω,带有公共接地保护。 2.8工期要求: 2.8.l 中标方须在接到发包方开工书面通知后3天内开工,进场日期为2003年5
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6月11日,总历天数: 30 天。若有改动,招标方提前3天通知中标单位,确保在合同工期内竣工并通过验收。 2.8.2上述的竣工验收是指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优良标
准和甲方指定的标准。
3.材料供应方式、范围:
3.1本工程中标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灯具、灯杆、照明器材由甲方
指定)
3.2中标方所购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其数量、价格、规格及供应厂商须得
到发包人的批准。即使在批准后,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灯具,发包人有权通知中标方停止施工,中标方必须服从,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3.3发包人保留按当时合理市场价格的条件下指定灯具供应商的权利。 4.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5.招标程序和日期安排: 下列招标程序和日期安排若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5.l 发布标书 日 期:2003年4月29日下午4时 地 点:长春市硅谷大街661号 联系人:史凤梅、孙敏 电 话:0431—5184440 5.2答疑及现场踏勘: 日 期:2003年4月29日下午4时 地 点: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富臻 电 话:0431—5184440 5.3回标: 日 期:2003年5月4日下午5∶30之前 地 点: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方 法:所有投标文件一式二份密封盖章后,派专人送达回标地点 联系人:史凤梅
电 话:0431—5184440 传 真:0431—5184437 5.4发中标通知书: 日 期:另行通知
地 点:长春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凤梅
电 话:0431—5184440
5.5未中标的单位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来办理退标手续。 6.发出的招标文件: 6.1招标邀请函 6.2招标、投标文件 6.3工程量清单 6.4 图纸 7.投标方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7.l 已在长春市注册单位或外省市具有资质等级证书,具备电气安装工程国家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施工企业。 7.2中标方需派一名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经理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代表总公司法人,全权办理发包人和中标方一切事务,协调公司内部各级部门关系。 7.3 投标方必须具备与本工程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人数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7.4 投标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各条款的约定。 7.5 编写符合招标工程要求的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 7.6 提供主要工程业绩。 8. 中标方和分包关系: 8.l 中标方必须担负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责任,自行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任意肢解工程,不得变更投标时已确定的工程项目班子。 如发生上述情况,除非先获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施工队伍迅速退场,并按合约规定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8.2若局部、工程特殊项目必须分包时,必须事先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保留选定分包的权利。
8.3 分包单位的技术等级、经营范围必须与承担分包工程的内容一致,不得越级承
包或再次分包。
8.4中标方应与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并负责协调各分包方(包括发包人分包的施工单
位)之间矛盾,提供水、电、运输、临设、堆场、放线等施工条件和协调解决一切具体事务。
8.5 分包方(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施工单位)必须对中标方负责,分包方在施工中
的质量、工期问题,由中标方承担责任。若某分项工程的质量、进度达不到设计、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则不管是总包方直属队伍或选择的分包队伍,发包人有权撤消该分包方。
8.6 中标方不向发包人收取任何分包(包括发包人的指定分包)的管理费。 8.7 发包人向中标方推荐一些专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作为指定分包,由中标方与
其签定分包合同,并对其进行技术管理。
8.8 中标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夜间规定时间内,不得进行高噪音施工,并在
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签订保卫、安全、消防、卫生、市容、扰民问题的协议。 8.9 中标方负责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审有关文件。 8.l0 中标方要按发包人要求做到施工场地的整齐和清洁以及场地内的布局合理性。施工现场布置图纸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8.ll 中标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接受发包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监理有关人员的技术监督、管理。遵守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 8.l2中标方拥有与本工程相应的人数的生活基地和材料堆场及灯具组装场地,以利
用现有施工现场,有效组织施工。 8.l3 中标方必须承诺发包人指定的各专业设备安装队伍,与其签定总包管理合同,行使总包权力、义务。各方做到分工实施,同意协调,总包归口,各负其责,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发包人和总包管理者共同签字,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8.l4 发包人配备了负责本工程的各项专业技术人员,中标方在施工工程中要接受上述人员的技术监督、管理,并有责任为发包人、设计及质检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时免费提供工地办公室用房等各种方便。 8.l5 防火措施:
严禁私拉电线并做好工程防火工作。 9.投标报价:
9.1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标书的范围,报价为完成本工程综合单
价(含取费和税金),工程量依据图纸计算。
9.2亮化工程投标价格应使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