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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务验收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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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措施数量、实施时间、运行情况和防治效果。内业查阅内容包括有关批准文件和档案资料、施工合同条款、监理日志及结算支付等,对临时措施数量、工程量和运行情况的出处进行检查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九条[管理措施评估]管理措施评估的重点是取水指标申请进展、工程竖向布置、退水路径及退水水质、雨水调蓄容量及出水路径、项目法人的法定义务等内容。内业查阅内容包括自来水及中水的取水指标和接入情况,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及专人负责制落实情况,水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张贴情况、内控制度运行及项目法人组织的涉水设施检查资料、未完工程及尾留工程的设计和概算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凭证、水土保持监测报送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资料等,并检查水土保持建档工作。现场查验工程竖向布置、雨水调蓄容积和退水能力,中水处理设施及运行情况,下凹式绿地和透水铺装面积,未完工程及尾留工程等。

第二十条[防治效果评估]结合水土保持监测资料,对责任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效果进行检查,评估是否达到水影响评价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评估未完工程及尾留工程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效果。结合水土保持监理和工程监理等资料,对涉水设施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检查,现场查验保存和维修管护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不通过情形]遇下列情况之一,技术评估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1)涉水设施体系没有完整实施,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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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以及北京市分行业补充防治指标的要求;

2)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等主要涉水设施缺失,无法达到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应效果; 3)永久占地范围之外的渣场防护等主要涉水设施未按实际需要开工建设,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4)工程位置或占地变化超过20%,以及涉水设施工程量或投资变化超过30%的且没有有效的变更手续;

5)分期建设项目,前一期或几期的遗留问题或尾留工程没有处理且存在水土流失或洪涝隐患;

6)建设期间发生涉水事项重大灾害,且没有处理完毕;

7)涉水设施建设任务遗漏较多,或者GB51018规定的工程等别为I、II等的工程类措施,渣场级别为1~3级弃渣场的拦挡工程未能提供安全鉴定结论;

8)尚未办理用水指标手续,中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或未接入中水管网;或者调蓄池或集雨桶容量未达到水影响评价报告要求;或者调蓄池没有进、出水流路或排灌能力不足;或者透水铺装面积减少15%以上;或者下凹式绿地面积或容量减少15%以上;

9)技术评估查验部分的累计误差超过15%或者单项误差超过50%。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前言、工程概况与水影响要素分析、建设单位水影响评价法定义务评估、水影响评价及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情况、涉水设施建设情况评估、涉水设施工程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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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效果评估、涉水设施投资及资金管理评价、技术评估综合结论、遗留问题与建议、附图与附件(详见附件2)。

第四章 现场验收

第二十三条[评估应用]技术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入验收程序。技术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评估报告3日后通知建设单位整改,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场验收]技术评估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将技术评估有关信息进行公示,确定会议时间,在10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成立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时,可直接组织技术专家成立验收组。

第二十五条[现场查验] 验收组成员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抽取评估单位查验复核的2处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内业查阅,抽取评估单位未查验复核的1处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内业查阅;察验建设项目现场,核对有关涉水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等,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填写验收意见表。验收组依据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3)出具最终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及其他技术文件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二十六条[合格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备,工程设计、施工、水土保持监理、财务支出、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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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水设施按批准的水影响评价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水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

3)各项防治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4)涉水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且涉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5)技术评估结论为合格,公示期间未收到重大问题举报,会议查验未发现较严重问题。

第二十七条[会议意见]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试行意见中为半数)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对尾留工程,应明确实施期限和查验人。

第三十一条[办结时限]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在12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涉水事项验收合格证书,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问题较为严重的,整改后还可委托开展技术评估。

第三十二条[罚则]对验收备案的项目,发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生重大变更,未申请许可的,不予验收。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未整改合格的,不予验收。没有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供水,不得下达用水指标等所有涉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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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告]对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实行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结果。

第三十三条[费用分解]自验和现场验收所需的有关费用,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四条[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涉水事项验收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分期验收。

第三十五条[自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附则]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申请、验收意见及其他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生效施行]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涉水设施完工自验报告编制提纲

1)前言。介绍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水影响评价审批、涉水法定义务及涉水设施完成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涉水设施验收组织开展情况; 2)工程及涉水设施概况。简要说明主体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过程及进度情况;说明涉水设施的设计、变更、实施情况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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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务验收管理细则

型、措施数量、实施时间、运行情况和防治效果。内业查阅内容包括有关批准文件和档案资料、施工合同条款、监理日志及结算支付等,对临时措施数量、工程量和运行情况的出处进行检查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进行现场查验。第十九条[管理措施评估]管理措施评估的重点是取水指标申请进展、工程竖向布置、退水路径及退水水质、雨水调蓄容量及出水路径、项目法人的法定义务等内容。内业查阅内容包括自来水及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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