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务验收管理细则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监督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批复事项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与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控制性要素基本一致,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其他设施(以下统称“涉水设施”)的验收。

第三条[验收分类与材料]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抽验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单位自验合格且在项目运行或使用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监测报告、设备说明及证书、自验报告以及其他验收需要的材料。

1

对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同时提交变更材料。发生重大变更,且未经许可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抽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申请实行抽验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须组织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对无须验收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须验收项目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其余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备案并出具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抽验比例]项目年取用新水量不小于50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量不小于50万立方米的100%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年取用新水量小于50万立方米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小于50万立方米大于10万立方米的,抽验率应不低于20%(每5个项目验收1个);其余项目不组织验收。

在涉水事项有关方面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提高抽验的比例。

第六条[权限划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的验收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影响评价涉水

2

事项验收工作。部分下放管理权限的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的验收工作,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验收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材料。 第七条[管护与监督]建设项目涉水事项验收通过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涉水设施管护,于每年汛期前后填写管护记录并妥善保存涉水设施清单,于每年1月向第六条规定的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报送涉水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涉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中,建设生产类项目在生产运行期间,还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涉水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自验

第八条[过程控制]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检查项目现场和施工降水方式,检查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等技术服务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报告变更有关涉水设施,保障涉水事项的实施效果。

第九条[过程验收]涉水设施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时,在施工单位申请的基础上,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自验时机] 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水影

3

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主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等,开展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的自验工作。

第十一条[自验内容]自验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查验涉水设施体系建设情况,对比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其批复文件,现场核查各类涉水设施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2)对照取得的取用水指标,检查试运行期间的取用水情况(含中水),查验退水路径和水质情况;查验雨水调蓄容量及出水路径,查验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情况;检查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3)检查涉水设施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协调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妥善安排未完及尾留工程,测算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影响评价批复的指标;

5)检查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和涉水设施的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6)检查整理档案资料,编制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自验报告,督促参建各方编制相应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自验报告]自验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前言、工程及涉水设施概况、水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涉水设施设计情况、涉水设施建设情况、监测及效果分析、工程投资、结论与下阶段安排以及有关附件(详见附件1)。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前,可委托具有咨询资质的技术评估单位开展验收前的技术评估工作。

4

第十四条[评估时限]接受委托后,评估单位应在1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评估依据]技术评估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批准的水影响评价报告及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对照建设单位提交的自验报告,在内业查阅和现场查验的基础上对涉水设施的工程量和防治效果进行分析对比,提交技术评估报告。现场查验比例按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查验误差小于8%的应认可自验报告的工程量和投资结算数据;大于8%且不大于15%的,可按误差比例核减自验报告中的工程量和投资结算数据。

第十六条[工程措施评估]工程类涉水设施评估的重点是涉水设施的布设、数量、质量和防治效果。内业查阅内容包括有关批准文件和报告资料,涉水设施单位工程鉴定书,单元及分部工程验收、工程量计量及结算支付等资料,对设施数量和工程量的出处进行检查分析。现场查验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重点查验涉水设施的数量是否与自验报告一致,检查工程布设是否合适、防治效果是否达到技术标准和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植物措施评估]植物类涉水设施评估的重点是植物品种、措施数量、保存率、防治效果和养护情况。内业查阅内容包括有关批准文件和档案资料、单位工程(植物措施)验收鉴定书,苗木采购及结算支付等,对植物措施数量和工程量的出处进行检查分析。现场查验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样方测量和图班推算,重点查验措施数量是否与自验报告一致,植物品种和规格是否适宜、防治效果是否达标。

第十八条[临时措施评估]工程建设期间临时措施评估的重点是措施类

5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务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监督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批复事项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涉水事项验收管理办法(试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0oi2h1x1x5036aw5tvxo0daes3y38300x59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