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七届法律文化节之
模拟法庭竞赛比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组织、地点与宗旨 (一)举办单位
四川师范大学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四川师范大学学生会、分团委、四川师范大学法律协会承办。 (二)比赛地点和联系方式
比赛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07613) 联系方式:比赛书面材料提交至:法学院分团委办公室
(三)比赛宗旨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竞赛旨在提高法学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帮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学校课堂与课本学习之外,在模拟的实战现场获取法律实务经验;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合作意识、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同时鼓励各班级同学加强沟通,相互切磋,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累经验,促进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及法庭辩论活动的研究与发展。该项活动也是为落实国家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而进行的教学创新探索,实现我校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的目的。
第二条 比赛题目 (一)出题
大赛题目由大赛组委会提供案件及相关材料(包括案件的主体材料、证据等) (二)题目的修正
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报名截止日前,到法学院分团委办公室请组委会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第三条 参赛资格与队伍组成 (一)参赛队伍与参赛队员资格
参赛队伍由我校法学院学生组成,其中2011级学生方有参赛资格,2012级和2013级可参与辅助工作,参加各参赛队准备过程,学习观摩比赛过程。 (二)队伍组成与挑选
各参赛队伍由各班自愿报名组成,每队7人各设队长一名,并自行联系指导老师领队,由队长组织本队队员。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三) 指导与咨询
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书状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皆应由参赛队员单独或合作完成。
参赛队员可以接受老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老师的指导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书状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独立完成。
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参赛队伍也可运用图书馆、网络或其它渠道进行相关资源的搜寻与运用,但不得抄袭或剽窃。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抄袭行为,有关参赛队的资格将被取消。
第四条 报名与队伍编号 (一)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2013年11月13日之前,将报名表填妥送达法学院分团委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队伍编号
参赛队伍完成报名手续后,组委会应以适当方式确定赛队编号,以决定该队书状制作及言词辩论时的身份。
第五条 评审 (一)评审席的组成
评委由法学院的老师担任。
书状评审五位,对全部书状分别独立打分。
每场口头评审三位,担任模拟法庭法官。 每场口头评审应推选一人担任审判长。 (二)评审的回避
各队的指导老师不得担任评审。
任何参赛队不得为本队或其他队的胜负以任何形式向评审施加影响。如有发现有上述行为者,有关参赛队在该场赛事中的成绩记为0分。 (三)评审讲评
评审于比赛结束后讲评时,得对两队的整体表现进行评述,而不宜针对相关的法律争议进行说明与解答。但冠军赛除外。 (四)评分细则
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六条 书状
(一)书状的提交期限、份数与交换
书证应于2013年11月20日前提交,迟交者或未提交者依罚则相关规定处理。
各队应提交原告方与被告方纸版书状一式八份,交至法学院分团委办公室,以备书状评审及言词辩论所需。同时,各队应向组委会电子邮箱提交电子版本书状。
组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代为交换各场比赛双方之书状。 (二)书状格式
书状(包括封面与内文)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装订则应以订书钉装订,不得使用封胶、穿孔活页或其它方式。
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行距以一点五倍宽为标准。 封面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控方)、被告方(辩方)。 (三)原告方书状的内容
原告方(控方)的书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四)被告方书状的内容
被告方(辩方)的答辩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五)书状的修改
书状于提交后不得修改。除非系内文整页漏印,以致影响整份书状的完整性,且经主办单位核准后方得补齐。但应依相关罚则扣减其书状成绩。 (六) 书状纲要
提交书状的同时,各队应当提交一份书状纲要,以方便评委了解书状之基本观点。纲要内容为书状的主要论点和论据,范围不得超出书状内容,超过部分视为无效。
该纲要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行距以一点五倍宽为标准。
抬头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控方)、被告方(辩方)。页数不得超过2页
第七条 言词辩论 (一) 原则
比赛双方应于辩题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辩论,模拟审判程序。 (二)言词辩论程序
辩论程序首先由原告方(控方)陈述其理由,其次由被告方(辩方)陈述其答辩理由。法官可于双方陈述时介入提出问题。于陈述阶段完成后,即进入双方答辩阶段,最后“总结陈述”阶段,此程序仍由原告方(控方)先行陈述,继之
由被告方(辩方)进行答辩,两方于总结陈述时,不得提出新论点,违反规定者,庭长决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言辞辩论程序各部分的时间分配如下表所示:
原告方(控方)陈述:由原告方(辩方)代表进行陈述,15分钟; 被告方(辩方)陈述:由被告方(辩方)代表进行陈述,15分钟; 原告方(控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原告方(控方)提问(不超过5分钟),被告方(辩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5分钟);
被告方(辩方)提问和原告方(控方)答辩:被告方(辩方)提问(不超过5分钟),原告方(控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5分钟);
原告方(控方)总结陈述:原告方(控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被告方(辩方)总结陈述:被告方(辩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注:提问答辩阶段采取一问一答方式进行,法官可在辩论阶段随时提出问题或者打断、阻止选手辩论,但应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另外,评审提问时间不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但选手回答问题时间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 (三) 队员间的沟通
言词辩论进行中,场上队员间的讨论或沟通皆须以纸笔方式传递讯息。但正在发言的队员不得与任何队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讯息传递,若经发现,评审得加以制止,并扣分。 (四) 时间限制与逾时处理
言词辩论的各部分应于限定时间内完成。若时间限制已至而评审正在发言,待评审发言结束后立刻终止该程序,进入下一阶段;若系参赛队员正在发言,审判庭应强制其停止发言,并进入下一阶段。各部分程序的时间限制,若得评审允许,可以延长,但以一次不超过三分钟为限,同时应当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延时不得超过两次。 (五)录音与录像
承办单位可以就比赛事务进行录音盒录像,且无向参赛者提供该影音数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