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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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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全面提升示范基地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与档次,推动全市设施农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近年建设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是指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模拟最佳的动物或植物的生长环境,摆脱传统农业依附自然的条件束缚,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走向工厂化生产、自动化控制、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道路,最终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类。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示范基地”,是指物质技术装备水平较高、规模较大、农业产出率较高的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

第三条 评选出的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本办法再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机构、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设立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农业农村局

农田建设管理与农业机械化科负责人为副组长,设施农业建设指导专家为成员的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与农业机械化科,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市级设施农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参评对象为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须具有东莞市户籍,参评对象的经营地点须在东莞市范围内;

(三)拥有或租赁已建的农业设施并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如下三个条件之一:高档温室大棚连片达到5亩以上,自动节水灌溉系统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工厂化种养设施面积达30亩以上;

(四)参评对象经营的农业用地剩余承包期限须达5年或以上。 第六条 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一)设施先进

生产基地以玻璃温室、大棚和节水灌溉为主体,实用农机具等设施配套齐全,农业设施所使用材料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设施蔬菜重点发展简易钢架大棚、新型覆盖材料、连栋大棚、喷滴灌设施、诱(杀)虫装置等配套设施装备与技术;设施花卉重点发展智能温室、钢架大棚、基质与容器栽培、工厂化育苗、喷滴灌、控温控湿、供水、冷藏保鲜、花卉环保种植等设施装备与技术以及耕作、播种、植保、移植、修剪等花卉操作机械;设施水果重点发展钢架大棚、

连栋大棚、避雨棚架、喷滴灌设施、果园耕作设备、害虫诱杀灯等,以及采后商品化分级设备、储藏保鲜设备。设施养殖重点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置零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等减排设施与技术,以及采用网箱、围网等设施进行水产规模化养殖。

(二)科技先行

示范基地应积极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与新技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严格实施科学规范的种植(养殖)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技术覆盖率达100%,大力推广应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努力提升产品质量与档次,切实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规模经营

示范基地应因地制宜,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土地流转步伐,有效提高耕地使用效率,积极培育农业大户。优化生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推进生产销售一体化,拓宽销售渠道,实现规模效益。

(四)清洁生产

坚持农艺与环保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广绿色生产技术,积极推行农业清洁化生产。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效益显著

坚持选择符合自身发展的农业设施,发展高效农业。同类作物单产设施栽培比常规大田种植明显提高,温室栽培和节水灌溉明显

东莞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

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全面提升示范基地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与档次,推动全市设施农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近年建设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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