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审查本单位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确保科学和切实可行。 (4)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查找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个体防护用品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 (5)建立并管理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资料档案,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和详实。
9、生产部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重庆市以及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作业环境治理工作。 (2)协助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 (4)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掌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动态。
10、人事教育部门职责
(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协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组织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3)为单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5)负责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合理安排用工。
(6)制定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11、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国家、重庆市以及单位关于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保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2)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计划,上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3)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开展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工作,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保持完好状态。 (4)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测。
(5)建立健全并管理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台帐和档案。
12、财务部门职责
(1)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2)保证职业危害隐患治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3)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4)保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5)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更新和检修维护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13、工会职责
(1)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民主监督管理。 (2)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4)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职业危害的群众性活动,协助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奖惩工作,并做好罹患职业病职工的救治工作。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确定本单位的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履行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2、单位有关部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其从事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接触原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时,单位有关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的工作内容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并签定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5、单位有关部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如实公布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6、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在存在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7、单位有关部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本人。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是主管职业危害申报的部门,每年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2、当单位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申报材料包括: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申报材料需经过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审核,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阅,批示同意后上报。
5、当本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申报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6、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档案,设置管理人员,妥善保存历次上报材料和相关申办手续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