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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讲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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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 (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马克思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时代,反思精神活跃、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

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①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② 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③ 《资本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新高峰

④ 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 ⑤ 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⑥ “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⑦ 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二节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

1、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 2、列宁探讨了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性的关系

3、辩证地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及其特点 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

1、科学概括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

2、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基本特点 3、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人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1.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内容。

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 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为新民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重要的理论基础,新民主义宪政和法制运动,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1、精辟分析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2、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3、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1、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2、依法执政观 3、和谐法治观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五、十三届四中全会与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1、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职能的理论 2、它正确地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的形式

3、把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上升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共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4、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

5、把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国家不仅看做是发展民主的保障,而且看做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

6、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7、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成果而形成的,是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 第二编 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第四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 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二、 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本质

A、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

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

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4.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一方面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讲义(详细).

(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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