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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子公司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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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一)中4到5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委托财产和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报告义务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复核财务数据,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财务数据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资产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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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

(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六、风险揭示(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修改)

(一)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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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等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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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资产主要为国内信用证资产或投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收益权资产,或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投资标的关联银行发生信用风险,或债务人违约,将可能导致计划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重要提示:

本风险揭示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资产委托人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本资产管理合同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对计划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表明资产委托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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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发生下列(五)中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日为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三年。合同到期日前30个自然日,如各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期一年,以后本合同的续期以此办理。

(四)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五)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3-7项情形时,一方应及时将该情形通知他方,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该情形下本合同的终止事宜。

(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

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财产清算日。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负责计划财产的清算。清算结果由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2、清算费用是指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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