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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程序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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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程序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比较项目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符合公平原则。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暂停工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为了保证案件的进行,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其他人员暂停工作。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

得超过六个月。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审期限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提审或者再审的人民法院除有特殊情况外,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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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决定提审的,办案期限自裁定提审的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结后,应当将裁判结果

报上级人民法院。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

诉讼中止

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⑥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⑦其他应

当中止诉讼的情形。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诉讼终结

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③因中止诉讼①、②、③原因中止诉讼满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90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

事人死亡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

①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②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③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④在自诉案件审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

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

应当中止审理。

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

诉讼的情形。

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不可抗力延长诉讼期限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

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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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院院长批准。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

(1)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

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

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

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被

中级人民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

院管辖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

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事案件。

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最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

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其他

重大、复杂案件)。

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口诀一、可以成为仲裁员的条件口诀:力支升研教材表面意思:大力支持考研教材对应法条

力:通律,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支:即知,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且有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升:通审,做审判员满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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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教: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并有高级职称的材:即裁,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无效仲裁协议法定情形口诀:弄破饭不孝

表面意思:弄了难吃的饭菜(让父母吃)不孝顺对应法条

弄:通能,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的协议破:即迫,一方受胁迫而为的协议饭:即范,超出法定仲裁范围不孝,即不效,无效的意思三、可以申请撤销仲裁的情形口诀:工会应惩猥亵犯表面意思:工会应当惩罚猥亵犯对应法条

工:即公,裁决违反公共利益的,应撤销,且依职权而为会:即贿,仲裁院仲裁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通隐,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惩:即程,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猥:即伪,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亵:无仲裁协议的

犯:即范,裁决超出协议范围或委员会职权四、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口诀:吾证成公犯法条

表面意思:我证明了你触犯了法条对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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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即污,仲裁员由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证:主要证据不足称:即程,程序违法

公:违反公共利益,依职权为之犯:超出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法:适用法律错误条:无仲裁条款或协议

五、申请涉外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口诀:烦公呈协议

表面意思:麻烦你把协议呈上来对应法条

烦:即范,超出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公:裁决违反公共利益,法院依职权为之呈:即程,仲裁庭组成活仲裁程序与规则不符协;无仲裁条款或协议

议:即意,被申请(执行)人没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通知,述意见的

或其他不由其负责的原因未陈

仲裁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一次的考点

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仲裁法》第16、17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第31、32、37条)、部分裁决、缺席判决、调解、裁决的效力(《仲裁法》第25、42、43、51、55、56、57条)、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第20条)、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法》第28条);

仲裁当事人可约定事项(《仲裁法》第29、51、54、58条)、仲裁中的证人、仲裁协议效力审查(《仲裁法》第18、20、21条)、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法》第9条)、仲裁程序当事人、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形(《证据规定》第9条)、仲裁协议中的独立条款(《仲裁法》第19条)、债权债务转让后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仲裁法解释》第9条)。

司法考试程序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教学提纲

优秀办公范文欢迎下载司法考试程序法中的审判监督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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