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战线
2019年第3期 第45卷 №. 3,2019 Vol. 45
论庭审笔录补正对民事庭审之冲击
程 龙
摘 要:以庭审笔录补正形式,发表书面辩论意见的情况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多有发生。 当事人在全盘了解对方当事人“底牌”和法官裁判思维的基础上,可以更为全面、准确发 表辩论意见,而法官也需要以此辅助裁判观点和理由的形成。因此,以庭审笔录补正形式 发表最终书面辩论意见,成为了法官和当事人“合谋共赢”的产物。从民事诉讼法理上看, 该做法对辩论原则、庭审实质化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产生了很大冲击。这与我国民事诉 讼庭审实质化尚未有效形成、庭审笔录法律定位不清和庭审笔录补正缺乏法律约束密切相 关。有鉴于此,应当强化庭审实质性,明确庭审笔录的法律定位,对庭审笔录补正进行有 效约束,杜绝庭审笔录补正形式的书面辩论意见。 关键词:庭审笔录;补正;辩论原则;辩论意见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19)03-0150-08
一、问题的提出
庭审笔录作为忠实记录庭审情况,辅助分析案情以正确裁判的关键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
a 当下,关于庭审笔录的研究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一极主要集中于庭审笔录十分重要的作用。
的法律定位、效力、使用等方面。在解释论层面,通过论证法定化的庭审笔录制度,使其成为对司法权的内部制约机制。同时,在立法论层面,呼吁设置相对独立的书记官制度,从而确保庭审
b 另外一极则跳脱于规范研究路径,转而研究法院信息化建设背景下的庭笔录制作的公正、透明。
c 应该说,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了庭审笔录应然的规范性问题,以及未来审笔录生成等技术化问题。
的庭审笔录信息化建设问题,却没有回应庭审笔录在法律运行层面的实际需要,导致其在法律日常应用图景中的形象日益模糊,矛盾丛生。
本文关注的是民事诉讼中庭审笔录运行的现实问题: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常常在庭审结束、裁判宣告前,以庭审笔录补正的形式,实质上发表书面辩论意见。而法官的心证d 又较大程度上形成于该书面辩论,导致庭审辩论流于形式,从而冲击民事庭审。这一实践中的“潜规则”缘何产生、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理、如何予以规制,这些问题需要理论回应。
二、庭审笔录补正的参与者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
基金项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宪法治理视角下的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QN2017014);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阶段性成果(2016ZDX078) 作者简介:程 龙,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云南 昆明,650500)。
a赵瑞罡:《对庭审笔录制作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b张卫平:《论庭审笔录的法定化》,《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c参见宁 杰,程 刚《信息化背景下庭审记录方式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d心证是指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官内心形成的事实认定。心证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均广为使用。不 过,在民事诉讼语境下,自由心证原则的具体认识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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