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厅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河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信访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访办)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受理、交办等信访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负责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办法所称来访是指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明确一名分管领导
作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公开、便民、双向规范的信访原则办理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种信访隐患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到事前预防。要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厅信访办主要职责: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交通运输厅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单位和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转送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及落实情况;
(四)收集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厅领导反映信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信访事项的档案管理;
(六)指导、协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信访工作,开展信访工作人员培训,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三)做好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登记。厅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填写《信访事项登记表》。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向信访人耐心解释,争取理解。
第十条 受理。填写《信访事项转送(转办/交办)通知单》,厅信访办通知责任单位领取或邮寄到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转办。对需各单位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