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 贷款卡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
第六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一)企业法人章程;
(二)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卡时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有关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发放贷款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卡。
第十二条对不予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贷款卡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借款人领取贷款卡时可以设定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 借款人变更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时,应当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借款人申请贷款卡所产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时、完整地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财务收支报表之外,其他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借款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其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借款人需要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应当在贷款卡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