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操作细则
(一)补贴对象。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经备案确认免费为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补贴条件。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含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下同)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且劳动者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三)补贴标准。3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享受一次)。
(四)申请时间及受理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每半年向《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隶属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五)带备材料。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填写好《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表1,一式5份);
2.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原件(附表2,一式5份);
3.职业介绍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1份);
4.接受就业服务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只限各类院校毕业生)复印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5.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6.用工备案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
7.最近3个月以上(含3个月)发放工资的凭证复印件(一式1份);
8.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或证明)原件;
9.职业介绍机构与求职者签订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10.用人单位加具录用意见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11.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以上要求提交原件的项目收取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章确认;要求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项目现场校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需登记享受信息后才能退回原件。
(六)办理流程。
1.初审程序。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审核程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
(七)资金拨付及筹集事项。
1.区财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照财政相关拨款程序的规定将补贴核拨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2.此项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八)其他事项。
1.介绍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雇佣制家庭服务人员的不可申请。
2.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区失业人员到佛山市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区外求职者到区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职介补贴,介绍区外求职者到区外用人单位就业的不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