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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问题的探讨
作者:周学红 余倩 宋秒 邢志华 来源:《北方环境》2013年第04期
摘要:本文针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工况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等关键环节方面探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方法,以保证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验收监测工作。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
中图分类号:X8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70(2013)04-0160-02
总量控制是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总量核算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此工作为环保管理部门限定建设单位总量控制指标提供依据,为总量控制的深入实施提供基础数据。工况是验收监测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开展验收监测的前提条件。在实际竣工验收监测中,具体到工况控制、总量核算等关键环节方面,常遇到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现就对这些环节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保证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验收监测工作,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 1准确把握验收期间的工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规定[1],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的工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 1.1全过程的监测工况
在对工况调查时,应准确把握生产全过程的工况,不仅注重监测期间最终产品产量,而且对产污的环节应着重调查(产污工序的中间产物必须达到75%以上)。如只控制最终产品产量,而未全面控制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则有可能由于中间过程的生产负荷未达到工况要求,而不能得到准确的监测结果。全过程的监测工况控制还应包括防治设施的工况控制,有些企业为今后扩大再生产,在治理工程设计时优先考虑处理水量,这样,使设计水量大大超过实际处理水量,如企业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为100%t/h,验收期间,其处理量只有50t/h,其处理效果较好,但这种运行工况不能长期稳定运行,因此验收期间,必须同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工况,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这是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的前提。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生产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方可实施验收监测,各种环境保护设施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方可实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