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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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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期一般为3—5年,在3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5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五)或《江苏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六),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对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可继续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继续予以重点支持。对在确定的建设期内既未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未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资格。其他重点(建设)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

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管理制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

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配套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着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

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每年发布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报告。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按照《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教育厅予以奖励,并按要求给予配套投入;对被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遴选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淘汰;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建设实验室,符合省重点实验室条件和总体建设规划的,可申请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建设实验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或

“江苏省××重点建设实验室(所在单位)”。

省重点(建设)实验室英文名称为“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如:江苏省生殖医学重点实验室(南京医科大学), 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Reproductive Medicine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发。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申请报告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申请学校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水平等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学校意见(含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等)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期一般为3—5年,在3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5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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