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新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2019 年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指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
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 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必须进行农药登记。
肥料为什么添加调节剂违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 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 ,该产品就属于农药, 应该按照
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假农药如何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