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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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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5.5.5 0区、20区场所的金属部件不宜采用阴极保护,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应采取特殊的设计。阴极保护所要求的绝缘元件应安装在爆炸性环境之外。

附录A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 A.0.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按图A.0.1划分。

图A.0.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

a-正压控制室;b-正压配电室;c-车间;e-容器;f-蒸馏塔;g-分析室(正压或吹净);h-泵(正常运行时不可能释放的密封);

j-泵(正常运行时有可能释放的密封);k-泵(正常运行时有可能释放的密封);l-往复式压缩机;m-压缩机房(开敞式建筑);n-放空口(高处或低处) A.0.2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

注:*指垂直距离也应记录。

附录B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B.0.1 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分析影响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包括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及生产条件,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时,可使用下列示例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1

和图B.0.1-2),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图B.0.1-1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图B.0.1-2 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2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

图B.0.1-3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注:用于距释放源在水平方向15m的距离,或在建筑物周边3m范围,取两者中较大者。

3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图B.0.1-4和图B.0.1-5),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可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可划为1区;

2)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

沟可划为1区;

3)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4)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B.0.1-4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图B.0.1-5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4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图B.0.1-6),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

2)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B.0.1-6 可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 注:可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4.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B.0.1-7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6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8),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8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1)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2)屋顶上方百叶窗边外,半径为4.5m,百叶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7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图B.0.1-9),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区内部可划为1区;

2)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B.0.1-9 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8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图B.0.1-10),当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2)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可划为1区;

3)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B.0.1-10 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9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图B.0.1-11),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源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可划为1区;

2)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图B.0.1-11 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10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图B.0.1-12),当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时,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宜划为2区。

图B.0.1-12 生物氧化装置(BIOX)

11 对于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图B.0.1-13),当液体表面为连续释放源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13 在通风良好区域内的带有通风管的盖封地下油槽或油水分离器

1)液体表面至盖底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范围可划为1区; 2)槽壁外水平距离1.5m,盖子上部高度为1.5m,及以通风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可划为2区。

12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图B.0.1-14),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和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可划分为2区,地坪下的泵坑的范围宜为1区。

图B.0.1-14 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13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图B.0.1-15),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可划为1区;

2)当可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5.5.50区、20区场所的金属部件不宜采用阴极保护,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应采取特殊的设计。阴极保护所要求的绝缘元件应安装在爆炸性环境之外。附录A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A.0.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按图A.0.1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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