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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上海法院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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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上海法院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通报

近年来,在信用卡产业发展迅猛的同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对2012年度上海法院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进行通报,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涉信用卡犯罪的有效防治,维护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切实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优质的刑事司法保障。

一、涉信用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2年上海法院共收涉信用卡犯罪案件1,827件1,970人(一审),与2011年1,013件1,132人相比,分别增长80.4%和69.9%。审结生效1,751件1,904人,与2011年1,009件1,110人相比,分别增长73.5%和67.3%。其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件4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8件25人,信用卡诈骗罪1,694件1,771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案件47件104人。(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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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012年度涉信用卡犯罪案件组成情况0.50%2.87%1.9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2件妨害信用卡管理8件信用卡诈骗1694件利用POS机非法套现47件94.65%

二、涉信用卡犯罪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激增,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灾区”

从2007年到2012年,除了2011年度增速明显放慢以外,案件数量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收案分别增长61.3%、73.6%、50.0%、2.6%和80.4%,结案分别增长57.5%、69.4%、60.4%、3.5%和73.5%。涉信用卡犯罪快速增长,案件绝对数居高不下,收结案数均占金融犯罪收结案总量的90%以上,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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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007-2012年涉信用卡犯罪收结案情况2000160012008004000收案结案2007年2352282008年3793592009年6586082010年9879752011年101310092012年18271751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恶意透支型为主 信用卡诈骗犯罪1,694件,较2011年955件增长77.4%,占涉信用卡犯罪的96.7%,占全部金融犯罪的88.1%。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三种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如浦东法院审结的269件案件中有262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全部案件的97.4%。崇明法院审结的65件案件中有62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全部案件的95.4%。此外,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现象普遍。如付某信用卡诈骗案,持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先后向10家银行申领19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恶意透支数额达16万余元。受害银行众多,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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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深发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等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

(三)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增速明显,涉案金额大,共同犯罪突出

利用POS机非法套现47件,较2011年29件增长62.1%。47件案件涉案金额8.45亿余元,平均涉案1700余万元,其中黄某、叶某非法套现案,涉案金额最大,达2.3亿余元。在非法套现犯罪案件中,个体户、公司负责人尤其建材类公司负责人将POS机出租、出借或者自行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不法分子购买、租赁POS机或者虚设公司申领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是此类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段。如徐某等四人非法套现案,徐某以其申请的2台POS机及租借其他公司的7台POS机,在钢材市场及租赁房间内,由第二被告人负责记账、网银转账,第三、四被告人负责收卡、刷卡、换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5,700余万元,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共同犯罪突出,在47件案件中有28件为共同犯罪案件,约占近60%,突出表现为部分犯罪分子负责购买、申领、租借POS机,其他犯罪分子负责招揽套现客户,共同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

(四)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有所减少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大多是为了伪造信用卡,实现变现、套现或者出售牟利。多数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表现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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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目的是为了套现或者出售牟利。但这两种犯罪在2012年有所减少,如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从5件减少到2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从20件减少到8件。

(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智能化、专业化、集团化、网络化、跨国化特征

一些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犯罪手段。如冒充电信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宽带,要求被害人在其提供的由盗卡设备伪装而成的POS机上刷卡“激活业务”或“付款”,刷卡后即盗取银行卡信息,并在立即电话联系发卡银行获知卡内余额后,制作伪卡至银行ATM机取现。在ATM机安装盗码器窃取信息、制作伪卡盗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不再局限于信用卡诈骗等传统领域,而是不断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等上游犯罪延伸,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并且呈现专业化、集团化特征。窃取信用卡信息、制作、运输、销售、盗刷等各个环节,都由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甚至在许多环节上是纯粹的“代工”关系,呈现出分工专业化、手段智能化、组织集团化、犯罪地跨区域化等特点,使防范和查处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随着“养卡公司”、“刷卡公司”的出现,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也有的信用卡套现与以卡养卡、放高利贷、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在这个庞大的产业链条中,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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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很重要的一环。网络成为涉信用卡犯罪的重要手段。如通过网络招揽套现客户实施非法套现;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消费或非法套现;利用网络融资交易平台,盗划银行储户资金等。

随着国内银行信用卡业务与国际接轨,使用境外信用卡或者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在国内进行恶意透支、外国人在国内实施信用卡诈骗、外国人与中国人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以及利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不同,实施的跨境信用卡犯罪时有发生。如伪造国际信用卡,利用国内商家识别假卡能力不强及外卡在境内消费、结算上的时间差,在国内大肆刷卡消费、购物。在涉信用卡犯罪中,涉外3人,涉港、澳、台5人。有的是涉及境外信用卡,如焦某、周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从境外网站购买7条境外信用卡磁条信息资料,均系有效的VISA信用卡信息,再加价出售给他人。

三、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

如有的银行风险意识不强,为了抢占市场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鼓励办卡,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对缺乏还款能力的人员也盲目办卡。有的银行因业务突增,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仅用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进行核实,更不对担保人进行核实。还有的银行委托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即“代办”,由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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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不规范,致使不具有还款能力、还款能力低、信用记录不良等资信较低的人申领了信用卡甚至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或者不具备相应资信的人申领了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信用卡泛滥,多头授信,为透支消费、非法套现提供了方便,显然是导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非法套现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议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慎重发卡,提高服务质量。防范涉信用卡犯罪的重点就是要避免和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而导致恶意透支的源头主要在于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因此,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是防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根本之策。首先,银行应改变仅仅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不仅要考核发卡数量,更要考核发卡质量,注重优质客户的开发。其次,银行应严格信用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和风险管理。对申请材料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核,更要进行实质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要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决定授予相应的信用额度;对已经持有一定数量信用卡的客户审慎发卡,降低“多头授信”、“以卡养卡”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三,银行应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如在发卡和欠款催收阶段承担释明义务,向持卡人、授信商户进行必要的义务交待和有关恶意透支行为后果的风险提示;统一催收程序,对催收方式、次数、内容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等。

(二)信用体系不完备,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当前,完备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信用体系不完备,导致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无法做出正确、全面的判断,致使不具有资信条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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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了信用卡、不具备相应资信的人申领了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同时,各银行之间尚未建立健全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各商业银行只能在本银行系统内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申领及透支情况进行监控,对跨行申领信用卡及透支情况则无法掌握。不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一段时间内在不同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甚至在一个或者几个银行恶意透支以后又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继续恶意透支,导致涉信用卡犯罪越来越严重。

建议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信用考察和逐步升级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恶意透支通报机制。首先,政府要牵头建立覆盖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质检、电信、社会保障等多部门的社会征信网络体系,逐步消除征信体系建设中条块分割、信息垄断的局面,充分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以及相关数据的有效利用。其次,要建立信用考察和逐步升级制度,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决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的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决定是否继续授信以及逐步提高授信的额度。第三,要加快个人信用状况报告网络数据的更新速度,避免银行因相关数据的滞后而无法掌握不法分子多处申办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第四,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发卡信息共享机制和恶意透支情况互相通报机制,堵塞恶意透支者轮换办卡、轮流透支的渠道和漏洞。

(三)POS机准入门槛过低,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

部分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违反规定,放低设立POS机特约商户的准入门槛。批准设立POS机后,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导致出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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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公司”、出租、出售POS机现象,加上对异常交易没有及时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使得POS机在实现信用卡消费功能的同时,容易成为实施涉信用卡犯罪的工具。一些工商部门审查不严、监管不到位,为不法分子以设立公司为名行申领POS机进行非法套现为实创造了条件。由于银行系统和税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且销售收入较少但又申领了POS机的商户不是税务稽查重点,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对这些商户的POS机套现进行有效监控。

建议规范PO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准入和加强监管。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催生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以及放高利贷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规范POS机的设立程序和准入条件,加强对POS机的监管,对于防治涉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银行应该在工商、税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规范PO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的准入。根据发案情况来看,特别应严格小商户、建材类公司申请POS机的设立程序与准入条件。其次,银行、工商、税务部门应对POS机商户进行定期审查、回访,检查POS机运行状况、单据是否齐全,避免规模较小的商户申领多台POS机,避免以申领POS机为目的虚设公司,防止POS机异常挪用或者进行虚假交易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特别是新加盟的特约商户涉及信用卡支付日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对异常流量及时监控、分析,对可疑交易信息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对交易数额突然增加的商户,增加检查的次数以及突然性。第三,银行还应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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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套现工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如对已经申领POS机的商户在年审或稽查过程中予以特别关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对非法套现进行税务征收,使从事套现者无利可图,从而防止非法套现;要严密监控网上出租、出卖、购买POS机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四)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

部分被告人对透支期间利息、复息的计算方式不甚明确,对恶意透支、非法套现等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认为透支即使不还也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对于发卡行的催讨存在无所谓的心理。这些与涉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关系。

建议加大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和诚信经营,防止侥幸心理。首先,政府应当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深入社区、商场、学校等地,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宣传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性质、类型和后果,尤其是恶意透支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宣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出租、出借、购买POS机、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的违法性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倡导持卡人特别是中青年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因盲目消费而导致恶意透支行为;倡导POS机商户诚信经营,管理好POS机,防止假消费、真刷卡的虚假交易经营行为。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防止产生侥幸心理,促使自觉抵制涉信用卡犯罪,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其次,发卡行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告知持卡人透支期间利息、复息的计算方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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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恶意透支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要增强银行催收人员的责任心,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进行有效催收,避免持卡人因透支期间没有接受有效催收而走向违法犯罪,或者因利息、复息太高而产生躲避银行催收、拒绝还款的念头。当然,也有必要对于透支利息进行适当调整,特别是部分欠款全额计息的规定。第三,法院可以和报社、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合作,选择典型或者新类型案件,采取网络、电视庭审直播、平面媒体刊登案例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形成持卡人理性消费、POS机商户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被害人风险意识不强,防范意识薄弱

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在处理客户资料时造成客户信息泄漏,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一些持卡人防范意识薄弱,随意丢弃存取款单据,取款时不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取款后忘记取卡,设置密码过于简单,不注意对信用卡账号、密码和身份资料保密,随意借给他人身份证等,与涉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关系。

建议加强风险预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害。银行应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规范操作流程,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也要防微杜渐,避免内外勾结实施涉信用卡犯罪;在信用卡的制作、识别、使用中提升技术含量;在ATM机旁张贴提醒告示,加强对ATM机网点的监控及巡查,防止不法分子在ATM机上安装设备等,切断不法分子获取卡号、密码的途径。对普通公民要加强风险预防、宣传,警惕常见的犯罪手段,提高保护自我信息意识,防止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直接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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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办理信用卡业务,细心设置、妥善保管好密码,慎重使用网上银行,在ATM机存取款时提高警惕,取款后不要遗忘取卡、随便丢弃存取款单据,遇信用卡被吞噬时直接拨打银行短号服务热线等。

此外,针对网络犯罪、跨境犯罪增多的趋势,一是建议网络监管部门对网上买卖信用卡信息、买卖、出租POS机、招揽套现客户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早发现、早处理。相关银行要加强其网上银行风险防范。二是建议加强对信用卡网络犯罪和跨境犯罪的研究力度,加强跨国合作。

2012年度上海法院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通报

~2012年度上海法院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通报近年来,在信用卡产业发展迅猛的同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对2012年度上海法院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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