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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无人值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平交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8.3.4),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8.3.4规定。表8.3.4 平交道口最小瞭望视距注: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系按停车视距50m计算的,如有特殊应另行计算确定。图8.3.4 道口视距三角形8.3.5 道口两侧应设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至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6m。2 紧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表8.3.5的数值。表8.3.5 紧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道路类型一般值极限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车道2.53.5机动车道3.05.08.3.6 道口铺面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的规定。8.3.7 道口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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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看守房,并应设置电力照明以及栏木、有线或无线通信、道口自动通知、道口自动信号、遮断信号等安全预警设备。
2 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根据需要设置道口自动信号和道口监护设施。
3 道口两侧的道路上除应按规定设置护桩外,还应设置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立面标志,电气化铁路的道口应在道路上设置限界架。
8.3.8 道路与有轨电车道交叉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道口处的通视条件应符合道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规定。2 交叉道口处的道路线形宜为直线。
3 道口有轨电车道的轨面标高宜与道路路面标高一致。
4 应作好平交道口的交通组织设计,处理好车流、人流的关系,合理布设人行道、车行道及有轨电车车站出入通道,并应按规定设置道口信号、行车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交叉道口信号应按有轨电车优先的原则设置。
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9.1 一般规定
9.1.1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舒适,不宜中断或缩减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宽度。
9.1.2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9.1.3 行人交通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9.2 行人交通
9.2.1 行人交通设施应包括人行道、步行街以及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等过街设施,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行人流量和流线确定。
9.2.2 人行过街设施的布设应与公交车站的位置结合。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附近,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
9.2.3 人行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9.2.4 人行横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人行横道间距宜为250m~300m。
2 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
3 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定,主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采用1m为单位增减。
4 对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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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其他道路应根据机动车交通量和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2 在商业或车站、码头等区域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设置宜与两侧建筑物或地下开发相结合。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专用过街设施。
3 当自行车过街交通量不大时,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可设置推行自行车过街的坡道。
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的规定。
9.2.6 步行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的规模应适应各重要吸引点的合理步行距离,步行距离不宜超过1000m。
2 步行街的宽度可采用10m~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人~1.0人计算。
3 步行街与两侧道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街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4 步行街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非机动车停车场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5 步行街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送货车和清扫车等的通行要求。
9.3 非机动车交通
9.3.1 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当次干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
9.3.2 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
9.3.3 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宜采用15km/h~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绿化等设施。
10 公共交通设施10.1 一般规定
10.1.1 道路设计中应包括与道路相关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车站的设计。10.1.2 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与城市道路功能相匹配,合理使用道路资源。
10.1.3 公交车站应与周边行人、非机动车系统统一设计,并根据需求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
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10.2.1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可分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和常规公交专用车道。10.2.2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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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布置在道路中央或道路两侧,中央专用车道按上下行有无物体隔离又可分为分离式和整体式,应优先选用中央整体式专用车道。
2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当单独布置时,设计速度可采用40km/h~60km/h;当与其他车道同断面布置时应与道路的设计速度协调统一。
3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与其他车道应采用物体或标线分隔,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
5 快速公交系统应优先通过平交路口。
6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的有关规定。
10.2.3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500pcu/h及公交车辆大于90辆/h时,宜设置常规公交专用车道。
2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宜设置在最外侧车道上。3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4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
10.3 公共交通车站
10.3.1 快速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应结合快速公交规划设置,同时应与常规公交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系统合理衔接。2 车站可分为单侧停靠车站和双侧停靠车站,双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m,单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
3 多条线路在停靠车站区间应单独布置停车道,停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4 站台长度应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及相关设施布设的要求。
5 车辆停靠长度应根据车辆停靠数量和车型确定,最小长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停靠的要求,车辆长度应根据选择的车型确定。
6 乘客过街可采用平面或立体过街方式。
7 车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的有关规定。10.3.2 常规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应结合常规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400m~800m,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3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大于50m。
4 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5 站台高度宜采用0.15m~0.20m,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m。
10.3.3 出租车停靠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车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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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干扰。3 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
10.3.4 公共交通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11.1 一般规定
11.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的位置、规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置。
11.1.2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的内部交通组织及竖向设计应与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竖向条件相适应。
11.1.3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11.2 公共停车场
11.2.1 在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人流车流量大的广场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公共停车场。11.2.2 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应按服务对象、交通特征等因素确定。
11.2.3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应满足消防要求,并留出辅助设施的位置。
11.2.4 按停放车辆类型,公共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与非机动车停车场。11.2.5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分区、分车型设计。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2 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通道。
3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
4 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e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5 停车场进出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5m,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7m。6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7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0.3%~3.0%。
8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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