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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3 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间,以及与树木的相互干扰。当绿化带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应保证绿化带内设施及相邻路面结构的安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及防渗措施。
5.3.5 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及功能,可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图5.3.5)。
图5.3.5 分车带
2 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分车带最小宽度
注:1 侧向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2 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
道,另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3 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
定;
4 当分隔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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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当需要在道路分隔带中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立缘石的设置形式应满足排水的要求。
5.3.6 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5.3.7 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侧保护性路肩。
2 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快速路不应小于0.75m;其他等级道路不应小于0.50m;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小于1.50m。当需设置护栏、杆柱、交通标志时,应满足其设置要求。
5.4 路拱与横坡
5.4.1 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1.0%~2.0%。快速路及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1.5%~2.0%;严寒积雪地区、透水路面宜采用1.0%~1.5%。保护性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1.0%。
5.4.2 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
5.5 缘 石
5.5.1 缘石应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缘石可分为立缘石和平缘石。5.5.2 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时,外露高度宜为15cm~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排水式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
5.5.3 平缘石宜设置在人行道与绿化带之间,以及有无障碍要求的路口或人行横道范围内。
6 平面和纵断面6.1 一般规定
6.1.1 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路网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功能,并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征地拆迁等因素。
6.1.2 平面和纵断面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地下管线、排水等要求结合,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线形应连续与均衡。
6.1.3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做好路线的线形组合设计,各技术指标应恰当、平面顺适、断面均衡、横断面合理;各结构物的选型与布置应合理、实用、经济。
6.2 平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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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道路平面线形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由网曲线、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6.2.2 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表6.2.2 圆曲线最小半径设计速度(km/h)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设超高最小半径(m)一般值极限值10016006504008010004002506060030015050400200100403001507030150854020704020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值。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表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设计速度(km/h)平曲线最小长度(m)圆曲线最小长度(m)一般值极限值100260170858021014070601501005050130854040110703530805025206040206.2.4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当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采用直线代替。表6.2.4-1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设计速度(km/h)缓和曲线最小长度(m)10085807060505045403530252020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6.2.4-2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直接连接。表6.2.4-2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设计速度(km/h)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10030008020006010005070040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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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6.2.2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5的规定。当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表6.2.5 最大超高横坡度设计速度(km/h)最大超高横坡(%)100,80660,50440,30,202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6.2.7 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6.2.7规定值,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2 当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应为表6.2.7中停车视距的两倍。3 对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验算货车的停车视距。4 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路段,应进行视距验算。表6.2.7 停车视距设计速度(km/h)停车视距(m)6.2.8 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在枢纽立交、隧道、特大桥及路堑段前后,应设置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开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开口长度宜采用20m~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两侧分隔带开口应符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2 主干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6.3 纵断面设计6.3.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6.3.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一般值最大纵坡(%) 极限值456781003804605505.54063072081001608011060705060404030302020????1 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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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1.0%。3 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6.3.2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6.3.3 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3.3规定。表6.3.3 最小坡长设计速度(km/h)最小坡长(m)10025080200601505013040110308520606.3.4 当道路纵坡大于本规范表6.3.1所列的一般值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4的规定。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6.3.4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3最小坡长的规定。表6.3.4 最大坡长设计速度(km/h)纵坡(%)最大坡长(m)10047008056006400606.535073006350506.530072506.530040725082006.3.5 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5的规定。表6.3.5 非机动车道最大坡长纵坡(%)自行车最大坡长(m)三轮车—1001503.51503.02002.53006.3.6 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6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一般值;特别困难时可采用极限值。表6.3.6 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