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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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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公发[2014]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4.01.13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公发[2014]2号)

各市州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省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省厅2008年4月23日制定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不再执行。同时,各地要对本地制定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1 / 7

湖南省公安厅 2014年1月13日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

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等情形,需要办理分户的: 2 / 7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已办理私房析产、赠

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集体户立户:拥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二)申报材料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家庭户分户: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 3 / 7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公发[201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4.01.13【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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