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舵机的检查
一、法律依据
SOLAS公约第Ⅱ-1章第29条“操舵装置”对舵机做了专门规定;第30条对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附加要求做了规定;SOLAS第Ⅴ章第19-2条对操舵装置的实验和演习也作了专门规定。 二、船舶舵机的工作原理和基本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对舵机的基本要求摘录如下:
3.1必须具有一套主操舵装置和一套辅操舵装置;或主操舵装置备有两套以上的动力设备。当其中之一失效时,另一套能迅速投入工作。
主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能力,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并舵自任何一舷35°转至另一舷的35°;且能在不大于28S的时间内将舵自任何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此外,在船以最大速度后退时应不致损坏。
辅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且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或7节(取最大者)前进时,能在不超过60秒内将舵自任一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15°。
在主操舵装置备有两套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并符合下列条例时,也可不设辅操舵装置(目前大多数海船如此):即当管系或一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应能将缺陷隔离,以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对于客船,当任一台动力设备不工作时,或对于货船,当所有动力设备都工作时,应能满足对主操舵装置的要求。
3.2主操舵装置和辅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和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声光警报。
3.3一般应设置有两套以上的独立的控制系统,且能分别在驾驶室和舵机室控制。但如采用液压遥控系统,除1万GT以上的油轮(包括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下同)外,也可不设第二套独立的控制系统。
3.4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3.5对舵杆直径大于230MM的船,舵机必须设有替代动力源。
替代动力源可以是应急电源,或是位于舵机室的专用的独立动力源。它应能在必要时于45S内向一套舵机动力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自动提供动力。其容量对1万GT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可供工作0.5H;对其它船舶为10min。
3.6舵角位置应:
当主操舵装置系动力操纵时,在驾驶室显示。舵角指示应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能在舵机舱内辨认出来。
3.7液压操纵的操舵装置应设有下列设施:
能针对该液压系统的形式和设计保持液体清洁的装置;每个液体储存器设低位报警器,以便确切和尽早地指示液体泄漏。应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发出声光报警;
3.8对于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应在驾驶室和适当的主机控制位置装设指示其电动机正在运转的设备。
3.9对10,000GT以上的油船尚有一些附加的在求: 当发生单项故障(舵柄、舵扇损坏或转舵机构卡住除外)而丧失操舵能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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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在45S内恢复。
为此,舵机可由两个均能满足主操舵装置要求的独立的动力传动系统(包括油泵机组、管系和附件、相应的转舵油缸)组成,或者由两台油泵机组和可分隔成两部分的转舵机构及其管路系统组成。正常时,一台油泵和整个转舵机构一起工作即应能满足主操舵装置的要求;当工作系统中的液压油漏失时,应能自动检测并自动隔离有故障的系统,并使未发生故障的系统保持辅操舵装置所要求的能力。
有的转舵机构(如单缸体转叶式油缸)虽不能分隔成两部分,但如经过严格的应力分析(包括疲劳和断裂分析)、密封设计、材料选用和试验,则也可允许用于1万GT以上、10万载重吨以下的海船。在这种情况下,只对管系或动力设备而不对转舵机构提出下列要求:即当发生单一故障时应能在45S内恢复操作能力。
三、船舶舵机PSC检查
对舵机的PSC检查,应依据公约的要求进行检查。PSCO登轮后,应在轮机长或主管轮机员的陪同下到舵机房,先对该轮舵机房的布置及机器设备进行外观检查,确认舵机的主体结构和控制设备及相关报警显示装置处于正常状态;然后应检查压力油柜液位是否正常;在轮机长或相关人员启动舵机主油泵及相关设备,运转并预热一定时间后,要求分别在驾驶台和舵机房进行操舵实验,看舵机运转是否正常,相关人员操作是否正确,转舵时间是否满足要求等。
在应急操舵状态下,有时需要在舵机舱有2-3人合作才能完成整个操作,在PSC检查中应尽量模拟真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舵机的检查还应包括对驾驶台和舵机房的舵角指示是否正确、是否同步以及舵机舱和驾驶台的通讯是否畅通等方面的检查。为了使船舶舵机的PSC检查更加明了,现将PSC检查项目列表如下:
船舶舵机PSC检查表 日期: 检查官: 检查港口: 船籍港: 船名: 呼号: 总吨: IMO NO: 参加船员人数 名 是否发现操作性缺陷 是 否 操作性缺陷涉及人员 名 其中管理级人员 名 操作级人员 名 序号 检查项目 是 否 备注 1 舵机房的机器设备外观是否良好,各液压设备是否有 泄漏现象 2 舵机房是否干净,整洁 3 液压油柜的油位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4 船员操作是否熟练,操作程序是否正确 5 船员是否熟知该船舵机设备的工作原理,在两套设备 互换工作时,操作是否熟练 6 在操舵实验时,测量转舵时间是否满足SOLAS公约的 要求 7 在应急操舵状态下,船员是否操作熟练,配合得当 8 舵机处是否悬挂应急操舵说明及应急舵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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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应急操舵装置各机械传动部份是否灵活 应急操舵装置运转时舵令和舵角是否一致 应急操舵演习是否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并记入《轮机日志》 舵机房是否能显示舵角,船员是否能正确读出所显示的舵角 舵机舱和驾驶台间的通讯是否畅通,船员能否熟练使用通讯工具 舵机主油泵的电控箱显示是否正确,停泵时是否给出声光报警 船员是否熟知舵机的驾驶台控制和舵机房控制之间的转换操作 驾驶台和舵机房所显示的舵角是否一致、正确 通过对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的检查,了解每航次开航前是否进行试舵和对舵操作 在驾驶室和主机操纵台警报屏装设的舵机液压油泵运转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 舵机房液压油箱是否设低位报警器,低位时是否能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观察到声光报警 对舵杆直径大于230MM的船,舵机是否设有替代动力源,船员是否熟悉在替代动力源状态下如何操作舵机 保持液压油清洁的装置(如滤网)是否清洁,船员是否熟知该清洁装置所在位置 五、缺陷处理
对于在实际操作检查中查出的缺陷,按照A.787(19)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的指导,结合船舶的实际状况,PSC检查官应给出专业判断。如果在操作性检查中发现该船舶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装置、舵机装置不符合公约的要求、舵机由于维护不良造成实质性的损坏、船员对舵机的操作不熟练或不熟悉等情况,经综合判断认为如果允许该船舶出海,会对船舶、船上人员的生命造成危害或对海上环境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威胁,该轮应被认为是低标准船舶,对于此类船舶应予滞留。
有时,某些性质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滞留,如对驾驶台设施和对船上驾驶员的操作性检查结果等的综合判断,这应取决于PSC检查官的专业判断和对船舶其他方面的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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