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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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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系统验收应包括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和应用系统验收。 12.0.3 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完整地覆盖真实。 2 正确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能够正确地描述真实对象。 3 规范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采用统一的标准。

12.0.4 应用系统验收应包括功能验收、性能验收以及开发文档验收等。

附录A数据采集要求 A.1 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

A.1.1 发布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开始销售日期、企业名称、项目地址、售楼电话、售楼处、预售许可和规划设计情况。

2 销售信息:应包括销售的套数和面积的统计信息,其中应按销售状态分为限制销售、可售、预定、已售和已登记。

3 价格信息:应包括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均价,宜按住宅、商业、办公、其他等类型进行划分。

4 合同撤销情况:应包括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撤销均价和撤销次数,宜按住宅、商业、办公、其他等类型进行划分。 A.1.2 发布的销售表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逻辑幢的统计信息:应包括可售套数、预定套数、总套数等。

2 逻辑幢的户销售状态,销售状态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并以规定颜色标识:限制销售(RGB值:192,192,192——灰色)、可售(RGB值:0,255,0——绿色)、预定(RGB值: 255,0,255——紫色)、已售(RGB值:255,255,0——黄色)、已登记(RGB值:255,0,0——红色)。

3 户的详细信息:应包括房屋坐落、名义层/实际层、室号、房屋类型、户型、预测绘和实测绘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等。

A.2业务数据

A.2.1 预售许可证数据应包括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房屋类型、建筑类型、房屋结构、房屋坐落、房屋幢号、层数、套数、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批准预售面积、套数和具体幢室号、许可面积、许可套数、价格、币种、发证机构、日期、预售许可证状态信息等。

A.2.2 合同数据应包括所关联的楼盘表信息、出让人、受让人、中介入以及代理人、合同模板、合同时间、合同附属条款、合同状态等。

A.2.3 房源数据应包括交易类型、所在区域、房屋坐落、房型、建筑面积和总价等,新建商品房的房源数据还应包括项目名称等信息。

A.2.4 资金监管数据应包括资金监管协议信息、监管银行信息、付款计划信息、代发计划信息、付款信息、代发信息、结算信息、相关业务审核信息。

A.2.5 房地产项目数据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建设进度信息、项目分割转让记录信息、动拆迁主要事项信息、预售批准记录信息。

A.2.6 项目基本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联系人、项目地址、开发企业名称、开发企业地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电话、项目负责人及电话、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投资(万元)、项目用地取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和批准日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计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划总投资(万元)、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房屋分类、项目的楼盘表关联信息。

A.2.7 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应包括项目投资记录(月投资额、累计投资额、住宅累计投资额等)信息。

A.2.8 项目分割转让记录信息应包括转让日期、土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用地性质、转让去向等。

A.2.9 动拆迁主要事项信息应包括拆迁许可证号和发证日期、拆迁户数、动拆迁完工日期等。

A.2.10 预售批准记录信息应包括预售日期、预售许可证号、批准预售面积、批准预售范围等。

A.2.11 收费数据应包括收费类别信息、计算公式信息、收费单据信息。

A.2.12 收件数据应包括收件类别信息、证件/文件性质和名称信息、收件日期信息、件袋信息。

A.2.13 流程数据应包括与权属数据关联信息、与收费数据关联信息、与收件数据关联信息、流转信息、节点信息、操作人员信息、流程文档和表格信息、流程管理信息。

A.2.14 文档数据应包括许可证、权证、证明文件、档案文书、表单、合同等。

A.3 从业主体数据

A.3.1 房地产企业数据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企业诚信记录、企业的其他相关信息。房地产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总经理、企业类型、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经营地址、资质等级、资质证编号、资质发证日、批准从事房地产日期、注册类型、资质有效期、营业执照编号、经营范围、工商注册日、执照到期日、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概况、在册人员情况等。 A.3.2 从业人员数据应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从业经历、业务情况、主要教育和培训经历、专业证书和资格证书信息、诚信记录、其他相关信息。丸4基础数据

A.4.1 权属数据应包括与楼盘表的关联信息、权利人、权属价值、权属时间、证上房屋及土地信息、权属说明、权属状态等信息。

A.4.2 权属数据应包括土地使用权数据、房屋所有权数据、抵押权数据、租赁权数据、限制权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使用权数据应包括宗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人、权利面积、土地用途、使用起迄时间、登记核准机构和核准日期。

2 房屋所有权数据应包括产权编号、权证编号、产别、产权性质、证色、权利人、权利比例、坐落、许可证号、房地产价值、币种、人民币价值、产权生效日期和期限、核准登记机构、核准日期、证上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等信息。

3 抵押权数据应包括抵押权利编号、证号、类别、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价值、抵押币种、抵押人民币价值、抵押坐落、抵押面积、债权金额、债权币种、债权人民币价值、原产权编号、权证编号、核准登记机构、核准日期等信息。

4 租赁权数据应包括租赁编号、租赁证号、租金、租金币种、人民币租金、租金单位、租赁起始日期、租赁结束日期、租赁面积、租赁用途、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同住人、房屋坐落、出租凭证名称、出租凭证号码、核准登记机构、核准日期等信息。

5 限制权数据应包括限制编号、限制证号、限制类型、限制方式、限制文件、限制人、被限制人、限制部位、预计限制结束时间等信息。 A.4.3 幢的物理属性数据应包括幢编号、宗地编号、自然幢号、逻辑幢号、门牌号、建筑面积、地下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类型、建筑结构、竣工日期、地上层数、地下层数等信息。 A.4.4 户的物理属性数据应包括户编号、幢编号、室号、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户型、预测绘建筑面积(包括预测绘套内建筑面积、预测绘分摊建筑面积)、楼层、名义层、土地用途、房屋类型、房屋分类、房屋用途、房屋分户平面图编号等信息。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2 代号 3基本规定

3.1 系统构成 3.2 数据构成

3.3 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3.4 其他要求

4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4.1 —般规定 4.2 统计分析 4.3 信息发布

5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5.1 一般规定 5.2 功能要求 5.3 数据要求

6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功能要求 6.3 数据要求

7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功能要求 7.3 数据要求 8 项目管理子系统 8.1 功能要求 8.2 数据要求 9 登记管理子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功能要求 9.3 数据要求

10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10.1 功能要求 10.2 数据要求

11 系统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 11.1 实体安全 11.2 运行安全 11.3 信息安全 11.4权限管理 12 系统验收

1 总 则

1.0.1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1.0.2说明本规范的使用范围。 1.0.3说明使用本规范的约束条件

2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定义了本规范中涉及的主要概念。

2.2 代 号

列示了本规范中使用的主要专业名词代号

3 基本规定 3.1 系统构成

3.1.1—3.1.9 说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构成以及7个子系统之间的依赖关系。

这7个子系统对应于房地产市场的7项业务。这些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名称和组成上有所不同,但在实际功能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均应该包括这些业务管理、统计分析和发布功能。

在子系统的排列顺序上,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即:用于表现房地产市场形势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子系统置于最前,用于业务管理的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和项目管理子系统置于中间,用于基础管理的登记管理子系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置于最后。这种方式体现了通过采集基础数据最终为描述房地产市场形势提供数据支持的思路。

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中,要注意各业务子系统的集成性。在系统技术架构、基础网络、数据库、业务应用和客户端这几个层次上,均应创造条件来保证系统在拓扑结构上和技术上的统一性和集成性。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承担对房地产对象自然特征数据的管理,这些数据构成基础数据中的物理数据。登记管理子系统承担对房地产权利特征数据的管理,这些数据构成基础数据中的权属数据。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和项目管理子系统承担了对主要市场管理业务的实现。这些市场管理业务应以正确的物理数据和权属数据为基础。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子系统则以其他6个子系统的数据为基础,进一步计算、加工、提炼出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

3.2 数据构成

3.2.1 说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数据构成。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需要管理5大类数据: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其中,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是由业务系统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采集的,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则是根据这些数据进行计算或提取得到的。

3.2.2 说明基础数据的构成。

基础数据包括两部分:物理数据和权属数据。物理数据用于描述宗地、幢和户的自然特征,如户的坐落、房型;房屋平面图等,其表现形式为楼盘表;权属数据用于描述户的权利特征,如权利人、产权价值、权属状态等,楼盘表是权属数据依托的基础。

3.2.3 说明从业主体数据的构成。

从业主体数据是指房地产市场活动中相关从业主体的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绘企业、经纪机构、评估机构、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 3.2.4说明业务数据的构成。

业务数据是指业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业务流程、状态变化、文档和表单等。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统一考虑用流程、操作、凭证等要素来描述具体管理业务的特征,在数据库设计上应把具体的业务管理与作为业务管理对象的房屋管理数据相分离,适应业务不断发展的要求。 3.2.5 说明统计数据的构成。 统计分析数据是指对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以及业务数据进行计算、统计和分析而形成的数据。这些数据用于统计和分析,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3.2.6 说明发布数据的构成。

发布数据是指对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进行提取或加工而产生的、用于对外发布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提供公众使用,满足信息公开的需要。

3.3 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3.3.1—3.3.4 以图例说明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7个子系统可以分为3个层次,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和登记管理子系统是基础服务层,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和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构成业务管理层,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则是决策支持层。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2.0.2系统验收应包括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和应用系统验收。12.0.3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完整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完整地覆盖真实。2正确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能够正确地描述真实对象。3规范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采用统一的标准。12.0.4应用系统验收应包括功能验收、性能验收以及开发文档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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