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金管理规约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红线内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了规范淮矿和平盛世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依法使用,更好的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公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小区公共收益金(以下简称公共收益金)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2、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
第二条 责任制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金的管理,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小区公共收益金范围界定
1、小区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收益;
2、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广告费;
3、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收益;
4、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5、占用因损坏或违法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或收益;
6、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7、其他属于小区的公共收益。 第四条 小区收益金的管理
1、业主大会做出与小区公共收益金使用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公共收益金存入小区公共账户,业委会建立账簿进行管理。监事会按季对明细账进行监督。
3、公共收益金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即按规定将公共收益金按季结算纳入维修资金帐户作为维修资金。
3、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工作经费和补贴的使用情况,由监事会每半年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4、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情况,由监事会每半年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询问予以解
答和说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条 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
(1)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 (2)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
(3)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 (4)邀请第三方对公共收益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审计所需费用;
(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3、业主拒付物业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小区公共收益金的分配。
第六条 小区公共收益金使用审批权限
公共收益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和《小区管理公约》授权对公共收益金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1、使用公共收益金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业委会主任有审批权限;
2、使用公共收益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需在小区内公示并经业委会全体委员审批通过;
3、使用公共收益金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业委会全体通过,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