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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卫生法根底
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安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卫生法的特征〔1〕与自然科学严密联系〔2〕融入大量技术规和伦理道德规〔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规调整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监视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卫生组织关系②卫生管理关系〔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卫生效劳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效劳、卫生咨询、安康相关产品等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3〕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将严重侵犯生命安康权的医药卫生行为纳入了刑事法律规的调整围
卫生法的作用:规作用和社会作用〔如下〕1.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实现2.规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安康3.促进经济开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
卫生法的要素:指构成法律的根本成分。即:构成卫生法的根本元素由法律规那么、法律原那么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卫生法律规那么:是指卫生法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的准那么、标准,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一个完整的法律规那么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P7〕
卫生法律原那么:指卫生法律规体系的根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以及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那么,它始终贯穿于各种具体的卫生法律之中。
特有原那么:〔1〕保护人体安康权益的原那么〔首要〕〔2〕预防为主的原那么〔3〕国家卫生监视的原那么〔4〕中西医协调开展的原那么〔5〕全社会参与的原那么 卫生法律概念指在长期卫生法研究和实践活动的根底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展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畴或术语。三大特征——语言、法律、实践性 卫生法的渊源:指已被成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规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包括实质渊源:即法的本质。效力渊源:法的拘束力来源。形式渊源:表现形式为制定法
卫生法的体系:根本法律,普通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成文卫生法的形式〔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2〕卫生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卫生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7〕国际卫生条约〔8〕其他卫生法渊源
卫生法律体系指由国家现行保护人体生命安康权益的法律规按照其自身的性质、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式,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容:1.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2.安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制度3.医政管理法律制度4.其他:人口与方案生育
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法律监视四个方面。 广义的卫生执法包括一切执行和适用卫生法律的活动,狭义的卫生执法仅指国家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物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卫生执法仅指狭义的卫生执法,即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率、正当程序的原那么。 卫生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包括效力等级和效力围两个.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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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那么〔1〕宪法至上〔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
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那么〔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有关机关裁决
卫生法的效力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围,包括开场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公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1.卫生法的生效①择日生效。②公布之日起生效。③默示生效。
2.卫生法的失效①新法公布施行后,旧法自行失效。②新法明确宣布旧法废止。③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决议通令等,明令废止已过适用期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3.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空间效力〔1〕全国围有效〔2〕一定区域有效〔3〕卫生法的域外效力〔4〕国际卫生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1〕普遍适用:〔2〕特定对象的适用:〔3〕特定对象的不适用:
卫生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指有权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规性卫生法律文件所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卫生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卫生法律、卫生法规所作的解释。〔3〕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4〕非法定解释:这种解释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卫生法的遵守有指导意义。 卫生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的行为主体,对其行为所应承当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特点〔1〕行为具有性〔2〕由卫生法律规明确规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由法定机关追究主要: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卫生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当的不利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要条件〕;〔2〕实施了行为;〔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损害后果;〔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成心/过失〕
民事责任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而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依法应当承当的不利法律后果。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行为〔3〕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安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受刑法所保护。〔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3〕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当刑事责任的人或组织。〔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卫生监视
卫生监视: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催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安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视的功能〔1〕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视的目标〔2〕规功能:反映了卫生监视的效果〔3〕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视的重心〔4〕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视的结果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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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视的分类
一、按卫生监视的过程分类
预防性卫生监视:是指卫生监视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同时。卫生要求?:工业企业、食品、化装品、公共场所、学校、医院、放射性工作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经常性卫生监视〔属事中监视〕是指卫生监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围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展的日常性监视活动。
守法?:管辖围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有关社会组织,定期、不定期。重点:安康证、卫生许可证、环境卫生、产品质量、污染状况,安康隐患〔生产经营者、消费者〕 二、按卫生监视的行为方式分类:1.羁束卫生监视的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视行为2.依职权卫生监视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视行为3、要式卫生监视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视行为
羁束卫生监视行为:指但凡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容、形式、程序、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视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视行为。 自由裁量卫生监视行为:是指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视行为。
依职权卫生监视行为:是指卫生监视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为。 依申请卫生监视行为:是指卫生监视机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视行为。 要式卫生监视行为:是指卫生监视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视行为。〔P37〕
非要式卫生监视行为:是指卫生监视机关行使职权时,卫生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监视机关依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展的卫生监视行为。〔P37〕 卫生监视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 1、行为的主体合法:法律、法规设定的2、行为不超越权限标准——地域;事项;级别;授权的法律、法规3、行为容合法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明确,符合根本原那么,不损害相对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时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 卫生监视行为效力:一般依据卫生监视行为的容,可以发生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种效力。确定力是维护卫生监视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的重要保障。缺一不可 确定力:卫生监视行为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更改。以维护卫生监视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拘束力:卫生监视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执行力:是指卫生监视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视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视行为的容得以完全实现。
卫生监视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视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卫生监视行为的废止:是指卫生监视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
卫生监视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视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局部不适用,从卫生监视行为的变更而对局部行为加以改变或使局部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就是卫生监视行为的变更。
卫生监视行为的消灭:卫生监视行为的效力完全停顿、不复存在。卫生监视行为的撤销或废止、行为对象已不存在、行为期限届满、义务履行完毕都可导致行为消灭。 撤销与废止的区别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卫生监视行为的撤销时因其或不当引起撤销,废止那么是因情况的变化而造成过失,本身并无或不当现象。
. .可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