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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产品的刑事风控问题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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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产品的刑事风控问题

此前写过关于企业刑事合规、企业财产保护及相关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文章。而今天要说的主题,是关于数据服务公司在提供数据产品或咨询服务时的刑事合规问题。数据产品源自对数据的分析、整理、加工,并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的信息技术而开发出的数据产品,以用于相关行业的市场分析、目标客户精准定位、产品研发方向等及政府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参考。做数据产品,首先需要大量的数据源,数据是数据服务公司的生命线。没有数据,对于数据服务公司而言,就是在做“无米之炊”的事,一切都是徒劳。因此,数据服务公司拥有合法合规、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数据源,是为根本。问题是,如何取得合法合规的数据源,是数据服务公司需要思考的核心问题。

之所以选择这个主题来写,还有另外二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周一一早本人刚到事务所,就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端问本人:“你是刘朝军吗?”本人回答:“我是啊。”对方接着说:“我是九莲社区的工作人员,你是不是到过上海刚回来杭州?”本人回答:“是啊,你们怎么知道的?”对方说:“大数据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都是用大数据来查找相关接触者的啊。”本人说:“哦哦哦,原来这样啊,这也太可怕了吧!”对方说:“不可怕,没事的,我们也不用来做其他的。”第二个原因是,前段时间因为工作关系,为一个以专门提供数据产品的科技公司起草投资协议书及制作公司章程,这不由得让

我思考起数据服务公司合规运营的法律问题。

囿于本人对网络犯罪的认知及对信息技术的一知半解,故只能对这个问题作些肤浅的见解。为了能说清楚数据产品及其刑事风控问题,先说说什么是大数据。

据了解,对大数据的概念并无精准定义,亦无官方的解释。不过,姑且按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以下称大数据纲要)文件中对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并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从该定义得出,大数据属于信息技术,大数据属于服务业态的一种,应归为服务行业。当然,大数据亦属信息产业之一。

作为信息技术的一种,大数据被广泛用于政府服务、社会治理以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就是依托大数据的功能,精准查找到新冠肺炎接触者,为疫情联防联控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当然,该等大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属于公民个人敏感信息,非官方且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是司法追诉的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采集、加工、利用、转移该等信息(这个问题在后面会讲到)。当然,大数据也为企业发展、行业监管等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亦即,大数据的作用(或是大数据)无处不在。

正是因为大数据的价值所在,开发、利用大数据的相关产业发展

迅猛,而其中的刑事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本文现从大数据的财产属性、大数据的商业秘密属性、大数据内含的隐私属性等三个维度讲讲数据产品的刑事风控问题。

一、大数据的财产属性

前面讲到,大数据是一种信息技术,物化了人类的智力劳动,有其智力成本的投入。按照经济学中劳动创造价值的经济规律,作为信息技术的大数据也不例外。同时,按照大数据纲要的文的精神来判定,大数据属于战略资源。因此,既然属于战略资源,那一定是有价值的资产。正是因为大数据有价值,所以本文才认为大数据具有财产的属性。大数据属于合法持有者的财产,在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大数据可以进行市场交易(或转移)。

为能更进一步讲清楚大数据的财产属性,本文举个例子。 我们都知道,汽车4s店集存了大量的用户数据,而这些数据资料是汽车4s店在提供销售、售后维修等服务过程中通过不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而取得的。首先,汽车4s店为了提供相关服务,需要花钱购买相关的系统软件,以便更好地进行集约化管理和整合资源,而且,这些系统软件在使用过程中需不断进行系统升级等;其次,汽车4s店需雇专人负责维护相关的系统软件,并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适当的分析、整理、汇总、提取等,以适应于管理的需要;再者,因为该等数据资料极具商业利用价值,汽车4s店对此制定了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于此种种,该等数据资料作为汽车行业的一种稀缺资源,当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并为汽车4s店所有的财产。

当一家数据服务公司在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过程中,基于服务的目的,接触到或是汽车4s店为了接受本次服务开放了其自己的数据库。但数据服务公司万不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在未经汽车4s店允许或授权的情况下复制、留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该等数据资料。如此情形下取得的数据,尽管也进行了特殊的技术处理(即脱敏处理),不论数据服务公司基于何种正当的商业目的开发、利用该等数据资料,均属违法行为。亦即,仍不能阻却其非法窃取汽车4s店数据资料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与盗窃他人有形财产无异。数据服务公司的行为涉刑风险剧增。当然,该等行为到底触犯刑法何种罪名,在本文看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种,涉嫌刑法分则第五章中侵财型犯罪名中的盗窃罪;第三种,涉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当然,此等行为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其他罪名的规定,即罪名竞合或是数罪的法律问题。不过,在此不展开论述,本文将在后续内容中提及。

因此,本文建议:数据服务公司在为相关行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数据信息仅以为完成本次服务之必须为限,不可越界而为,更不可私自复制、留存等。

二、再来说说大数据的商业秘密属性(简而论之)

再以汽车4s店的数据资源来说。如前述,汽车4s店数据库中集存了大量的客户数据、渠道信息、经营信息等,且权利人也为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汽车4s店的数据资源理应属于汽车4s店

的商业秘密。

数据服务公司在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过程中未经其允许或是授权的情况下获取该等数据资料的,即为盗窃。依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数据服务公司的行为亦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依据该条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盗窃的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或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均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因此,数据服务公司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权利人的数据资料,既不可自己复制、留存;亦不可披露、使用,或是允许他人使用;而且,当数据服务公司明知或应知他人手中的相关数据资料来源不合法时亦不能取得、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否则,亦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再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刑事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数据产品的刑事风控问题 - 图文

关于数据产品的刑事风控问题此前写过关于企业刑事合规、企业财产保护及相关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文章。而今天要说的主题,是关于数据服务公司在提供数据产品或咨询服务时的刑事合规问题。数据产品源自对数据的分析、整理、加工,并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的信息技术而开发出的数据产品,以用于相关行业的市场分析、目标客户精准定位、产品研发方向等及政府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参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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