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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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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程序;

(19)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方案的批准和修订

(一) 安全保卫方案的初始批准。机场管理机构必须至少在

准备开始运行前90天,将其安全保卫方案提交民航总局公安局进行批准。批准程序如下:

(1) 民航总局公安局在接到提交的安全保卫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对方案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要求,则批准该方案;否则将书面通知需修改该方案,以满足本规则的相应要求。

(2)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修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安全保卫方案提交民航总局公安局,或者请求民航总局公安局重新审议其提出的修订内容。

(3) 民航总局公安局根据接到的重新审议请求,可以更改或撤销原修订内容,或者对原修订内容予以肯定。

(二) 机场管理机构要求的修订。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对安全保卫方案的修订程序,通过对方案的不断修订,确保其现行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如下程序,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其安全保卫方案的要求:

(1) 所提出的修订要求必须在生效日期前至少45天提交给民航总局公安局。

(2) 民航总局公安局在收到修订请求后20个工作日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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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批准或否决该修订请求。

(3) 如果民航总局公安局认为修订内容能够保护航空安全和公众利益,并且达到本部要求的安全保卫水平,则将批准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对安全保卫方案的修订。

(4) 在收到对修订的否决后 个工作日内,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向民航总局公安局提出重新审议该否决意见的请求。

(5) 在接到重新审议的请求后,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批准该修订内容,或者对否决意见予以肯定。

(6) 任何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代表其他机场管理机构,联名提交修订意见。

(三) 民航总局公安局要求的修订。出于保护航空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按下述程序提出对安全保卫方案的修订要求:

(1) 民航总局公安局以书面形式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修订建议通知,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对修订提出书面意见或评论。

(2) 在认真考虑过全部意见、评论及相关资料后,民航总局公安局将通知机场管理机构最终的修订内容或者撤销修订建议通知。如果修订内容被通过,则在机场管理机构收到修订通知后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后生效,除非航空器运营人在修订内容生效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机场管理机构必须将提请重新审议的书面请求发送给民航总局公安局。如果提请重审的书面请求及时,则会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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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生效日期。

(3) 收到提请重新审议的书面请求后,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修改或撤销原修订内容,或者对修订内容予以肯定。

(四) 紧急修正案。如果民航总局公安局发现存在涉及航空运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则应立即发布紧急修正案,无需采用本条(c)款规定的提前通知和征求意见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民航总局公安局将在修订通知中加入对修订原因和调查结果的简要陈述。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条(c)款的程序,提出重新审议的书面请求,但该请求不会推迟紧急修正案的生效时间。

第十四条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标准要求可高于国家标准和本

规则要求。若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在局方审计和检查监督中依据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经局方审定的方案即具有约束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

关单位必须执行;该方案同时纳入局方审计和检查监督范围。

第十六条 方案的分发和保存

(一) 机场管理机构在其主营业地至少要保存一份完整的安全保卫方案原件。

(二) 在每个服务部门有一份易于得到的安全保卫方案完整副本或者相关部分,或者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 安全保卫方案的分发、透露必须受到限制,只局限于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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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知道。

第四章 机场运行时的审查

第十七条 机场开放使用时的审查

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129号令,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运输机场工程验收和行业验收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时的审查

参考《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第156号令,200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机场改扩建时的审查

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补充审查。

第二十条 具体的安全保卫条件

根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标准》等法规标准要

求。

第二十一条 应当有依法设立的安检机构,提供场地、符合总局要求的流程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机场应当有依法派驻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机场应当配有与机场等级相适应的消防组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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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机场如需设立其他安全保卫机构,应当符合《民用航空保安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如何设置或再进一步要求设置保卫机构)

(人员、机构、设备、经费保证标准) 第五章 机场控制区管理和通行管制 第一节机场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要求

机场开放使用应当设有机场控制区。机场控制区(Security restricted area) 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其运行活动对民用航空的持续安全至关重要的区域,将其划定为机场控制区,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划分

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

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控制区的安全等级要不要划分,如高度保安区、一般保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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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采取的程序;(19)《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方案的批准和修订(一)安全保卫方案的初始批准。机场管理机构必须至少在准备开始运行前90天,将其安全保卫方案提交民航总局公安局进行批准。批准程序如下:(1)民航总局公安局在接到提交的安全保卫方案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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