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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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 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
(执行)。
(二) 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
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 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
中。
(四) 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 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 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
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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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
(1) 本规则的规定;
(2) 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要求;
(3) 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安全保卫的相应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遵守本条上款的证据,其中包括记录、档案的副本。
第三章 安全保卫方案的审定
第十条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民航总局或者地
区管理局审定。
第十一条 年客流量在200万以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所在城市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报民航总局审定,其他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报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十二条 方案的形式和内容 (一)方案的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 (2) 采用易于修订的形式;
(3) 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二)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调研方案包括的内容) 1、机场的基本情况,;
2、机场保安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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