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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沪国资委秘(200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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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国资委秘[2003]5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委确定的试点范围,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予以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以便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营运机构预算)工作,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机构预算是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以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编制的关于国有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营运计划。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营运机构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主体)

在营运机构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中,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监督预算的实施,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工作组织)

营运机构应当明确营运机构预算管理的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并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营运机构预算的及时编制和有效执行。 第六条 (会计核算方法)

营运机构预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七条(预算年度)

营运机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计算单位)

营运机构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内容和编制

第九条 (预算内容)

营运机构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开始时的固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二)预算年度内的重大资产运作事项;

(三)预算年度结束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第十条(运作内容)

前条第(二)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包括新增投资规模、追加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预期收益等:

(二)融资,包括新增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的还本付息等; (三)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使用,包括资产处置变现及变现收入使用、非现金资产交易等;

(四)收益分配,包括预期收益、收益分配方案等;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科目和报表)

营运机构预算的科目和相关报表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编制原则)

编制营运机构预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有资产战略规划目标和产业发展导向,体现预算的指导性; (二)正确分析影响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提高预算的准确性;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确保预算的时效性; (四)按照要求逐项填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编制基础)

营运机构应当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对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本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为其编制营运机构预算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编制程序)

编制营运机构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12月底前,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提交营运机构下一年度营运机构预算的预案;

(二)市回资委结合营运机构战略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对营运机构预算的预案进行初审,并向产权代表反馈书面初审意见;

(三)产权代表根据初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修正预案,形成营运机构预算草案后报市国资委;

(四)市国资委对预算草案审核后,向产权代表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五)产权代表在营运机构董事会决策中主张并贯彻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依法行使权力;

未设董事会的营运机构,产权代表应当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主张并贯彻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依法行使权力;

(六)3月底前,产权代表将经董事会决定的,或者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的营运机构预算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报送要求)

产权代表报送的营运机构预算应当包括规定的预算表式、预算说明书以及相关附件。

重要子企业(公司)的全面预算应当作为营运机构预算的附件,按照分户报告的原则报市国资委。

重要子企业(公司)的范围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十六条(主要指标的使用)

营运机构预算的主要指标是市国资委与产权代表签订的业绩合同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七条(组织执行)

经决定的营运机构预算是营运机构组织、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跟踪分析)

营运机构应当对营运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季度跟踪分析,并在8月底前由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报告上半年营运机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报告)

对营运机构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离幅度超过10%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报告。 第二十条 (过程监控)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执行营运机构预算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题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整原则)

营运机构预算一经决定,一般不得调整。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预算编制的基础不成立的,可以调整营运机构预算。 第二十二条 (调整程序和时间)

调整营返机构预算,由营运机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在每年9月底前由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调整营运机构预算。

第四章 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决算时间)

每年4月底前,营运机构编制上一年度营运机构决算,由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决算要求)

营运机构决算,必须做到分析具体,填报完整。 第二十五条 (决算的审计及使用)

市国资委委托审计机构对营运机构决算进行审计。

经审计的营运机构决算的相关指标是市国资委对产权代表进行业绩评价和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主体)

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指标体系)

市国资委根据营运机构的不同类型,建立相应的营运机构预算评价指标体系。

营运机构预算的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辅助指标和修正指标组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9月28日起试行。

23、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沪国资委秘(2003)54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国资委秘[2003]5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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