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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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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管理,规范申报与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及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益生菌系指活的微生物,当摄取足够数量时,对宿主健康有益。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添加必要的辅料制成,当摄入足够数量时对人体健康起有益作用的微生物产品。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食用安全,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 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所用菌种(株)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应明确和稳定,菌种(株)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株)可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菌种(株)除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支持其具有保健功能。

第四条 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菌种的使用依据、原料检验报告等。

(二)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三)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四)菌株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五)菌种鉴定报告(包括表型特征和基于基因分型的菌株水平的鉴定结果)。

(六)菌种(株)的致病性试验、耐药性试验等安全性评价报告。

(七)菌种的保藏方法。

(八)对经过驯化菌种,应提供驯化的方法及驯化剂等资料。

(九)菌种在株水平上具有功能作用的研究报告、科学文献等。

上述材料涉及技术及商业秘密的,可由菌种生产商直接提供给国家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单位应具有相应菌种鉴定、检测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六条 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应满足以

下条件:

(一)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性。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从主种子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超过10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5代。

(二)试制单位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

(三)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 (四)生产使用的菌株及生产工艺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一致。

第七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样品试制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等良好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二)具备中试或中试以上生产规模。

(三)必须有适用于该产品生产的厂房或车间、生产设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版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管理,规范申报与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及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益生菌系指活的微生物,当摄取足够数量时,对宿主健康有益。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添加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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