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为本条之目的,收件人的地址为下面所载的地址:
披露方:【】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接收方:【】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第12条 可分割性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本协议中所含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属于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中所含的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订立和签署新的有效的、合法的或可执行的条款,给予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之条款以有效、合法或可执行之效力。
第13条 非弃权
13.1 一方对本协议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的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不得构成其对
该项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的放弃,也不得阻止或限制其对该项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进一步行使。 13.2 一方对本协议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的单一或部分行使不应阻止或限制
其对该项或其他权利或补救的进一步行使。
第14条 文本和语言
本协议中文正本一式【】(【】)份、英文正本一式【】(【】)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两种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协议双方业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了本协议,以昭信守。
【披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衔:【】
【接收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职衔:【】
(签字)
保密协议中文版
11.3为本条之目的,收件人的地址为下面所载的地址:披露方:【】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收件人:【】接收方:【】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收件人:【】第12条可分割性如果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本协议中所含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属于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中所含的其余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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