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从业人员素质
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1.人员配备及准入(1)增加了对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2)明确总工程师为矿井防突和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3)明确了副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4)其他从业人员①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增加了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新上岗人员实习的规定。②增加了井下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定。2.安全培训(1)基础保障:①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②明确安全培训条件的标准是AQ/T8011-2016.③明确要求委托的机构必须具备安全培训条件。(2)组织实施:①明确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②增加了矿长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要求。③培训对象删除了劳务派遣者。④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删除了“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含复训)并考核合格”的规定。⑤增加了对防治水班组长的培训要求。⑥增加了班组长按计划接受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的要求。⑦对班组长安全培训的实施单位做了规定。⑧增加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计划的要求,培训内容增加了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⑨删除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证的期限。⑩删除了持证上岗的要求。?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修改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删除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档案的要求。3.班组安全建设(1)制度建设中删除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班后会制度、安全承诺制度。(2)现场管理中要求作业前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4.不安全行为管理(1)增加了建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要求。(2)要求整理本矿上年度的不安全行为,从管理、现场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行为控制措施。(3)要求对有不安全行为的职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帮教。(4)增加了不安全行为人员再上岗规定。(5)增加了建立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台账的要求。一、工作要求1.人员配备及准入(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要求,且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说明】该条规定了煤矿领导层和管理层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1)本条所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2)煤矿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质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副总工程师。(3)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4)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普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说明】该条规定了煤矿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1)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省级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3)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3)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任职资格;【说明】该条规定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煤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职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一般管理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执业资格和解决专业技术方面问题能力的人员。部(1)基本任职条件①热爱煤炭事业,工作态度端正,积极肯干;②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③具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能力,包括调查研究能力、组织指导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④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的工作责任感、积极性、创造性、协作精神。(2)安全资格任职条件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4)井下不使用劳务派遣工。【说明】该条规定了煤矿井下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基本要求。煤矿井下用工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工,二是劳务派遣工,其中劳务派遣工95%以上是农民工。(1)2019年10月28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煤矿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煤矿企业将逐步实现彻底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把超比例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合同工,依法规范劳动用工,提高待遇稳定产业队伍。(2)煤矿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有如下四个理由:①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相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性”明显不相符。②不符合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有关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中,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均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种用工形式,煤矿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③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此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其备案由派遣机构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由派遣机构为其缴纳各类保险,有的甚至培训也在派遣机构进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员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培训率和参加社会保险都达到100%.④不能很好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素质良莠不齐,安全意识淡薄,对他们的安全考核收不到理想效果,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的岗位责任得不到有效装2.安全培训(1)矿长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计划,按规定投人和使用中人训经费;【说明】该条规定了矿长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的基本要求。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1)煤矿应有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该机构隶属于安监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并配备满足培训管理和教学工作要求的人员。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各种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按年、季、月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2)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2)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说明】本条规定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具体要求。(1)本条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2)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业人进行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①煤矿要对在岗员工全覆盖式进行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分岗位对全体员工考核一遍;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确保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②煤矿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接受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比例提高。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先培训后考核、先取证后上岗的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100%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中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提高。⑤构建多元安全技能培训载体,煤矿要建设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基地、构建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企业。⑥安全技能培训制度机制更加完善,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部门协调配合、政府激励推动的煤矿领域安全技能培训格局。(3)煤矿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说明】本条规定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要求(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④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⑤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⑥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③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④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⑦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以上。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4)自主培训应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说明】本条规定了对煤矿自主培训和委托培训的具体要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的具体要求。(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与其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防水作业的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纳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已经取得职业高中学校及中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专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于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2)煤矿要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煤矿在对新工人进行入井培训,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6)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培训档案的具体要求。(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①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②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③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④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⑤其他有关情况。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2)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①培训计划;②培训时间、地点;③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④课程讲义;⑤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⑥综合考评报告等;⑦其他有关情况。3.班组管理与不安全行为控制(1)班组安全建设。a.强化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制定班组建设规划、目标,保障班组安全建设资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