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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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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后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处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应提供事故最终处理的其他有效证据材料(指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或组织机构对事故处理的调解、判决材料等)。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申请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最终处理的有效证据材料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作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对“在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一般来说,认定工伤的构成要素应包含以下方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狭义的工作时间包括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除此之外与工作相关的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因公外出时间和上下班时间等。工作场所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日常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派出工作的场所外,还应扩大地解释为不仅为办公地点,还包括用人单位的一些辅助性场所,包括食堂、宿舍等。工作原因指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事故是工伤,应当包含了为了工作而出去应酬等。总之,是否为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以与工作相关为考量因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也需要同时具备与工作相关的时间、场所、及原因三个要素。

上下班途中可能发生多种情况复杂的事情,是否都可以认为是工伤呢?显然不成立,例如,上下班途中没有按照常规路线返回住所,当事人去了商场、去约会等做与工作完全不相关的事而发生事故,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常见情况就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职工迟到或早退的途中;职工往返于工作地点和经常就餐的途中、经常领取工资的途中;因为交通不畅或修路等原因临时改变的路线;为了工作应酬而往返酒店途中等。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应包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还包括职工没有与工作相关的原因在上下班时改变路线去办私人事务途中。

南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解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事故责任确认难的问题,近日,南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对交通事故的范畴、处理情形、工伤认定依据、建立联络机制等提出了具体的办法和措施。现转发给你们,供借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了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及时给予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改后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单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有关问题提出如

下处理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交通事故的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形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

故认定书》。

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伤害职

工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侦破

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作出事故认定,并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工伤的依据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四、建立联络机制

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联络员:倪红军,联系电话:8355914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络员:彭文兵,联系电话:85128919),负责两部门之间相关情况的沟通和协调。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涉及工伤认定中的交通事故责任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处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及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联系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联系函》的要求予以配合。(《工作联系函》见附件

一)。

五、职工申报工伤的问题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公安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后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处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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