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张明楷二违法(客观)构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阶层理论 要件 构成身份) (备注: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是递进他违法阻却事由) 的,满足责任(主观)条件 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前者才考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虑后者) 性、期待可能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符合性判断中自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然的、直观的判断) 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符合性判断中要借助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价值观念的判断) 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罪成立的要素。 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见,例如刑法389条第罪成立的要素。 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例如行为、对象、结件要素和主观(责任)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果、构成身份等。 的构成要件要素 的、客观面的要素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例如故意过失、目的、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动机等。 心的、主观面的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指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 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行为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例如第114条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270条第2款中的“遗忘物”、“埋藏物”。 特别提请注意: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危害行为 概述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害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罪,要求的是行为人捏益的身体活动。 造事实并告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所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材料而进行告发时,也构成本罪的既遂。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论:言论属于思想、观意形成与流露。 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分类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 有害性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判断标准 1 2 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着手”属于实实行行为通常是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行行为的起点。刑法分则规定但着手不是预备的,但刑法分则行为的终点,否规定的行为并不则“着手”还是一定是实行行属于预备行为了 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案例:甲为了杀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害乙,劝乙乘坐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飞机出外旅行,可能性的行为 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 如果已经着手实 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如果没有法益侵 地区分 犯性的行为存
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4 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甲抢劫乙,乙逃跑,钱包掉下。甲拾得钱包离开。甲成立抢劫未遂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直接实行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犯)。 罪的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犯) 施实行行为的)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的身体活动 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身体活动 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1)利用他人不知情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的行为。 接正犯) 案例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案例2:甲欺骗乙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