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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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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4]163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4〕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对规范我市畜禽生产、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是推进我市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提高畜禽产品竞争 1 / 2

力、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

推动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专门力量具体负责备案工作;成立专家组,负责备案场(小区)的现场条件审核;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业主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分步实施,有序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近期,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对符合标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组织符合备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种畜禽场业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确备案条件、标准、备案程序、备案内容及档案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对己达到备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给予办理备案;对尚未达到备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派出技术员按备案条件进行现场指导,督促业主逐项整改,直至条件具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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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龙政办[2014]163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09【实施日期】2014.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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