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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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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年08月16日 主 讲 人:XX副主任医师 培训地点: 参加人员:全科医护人员及实习同学 培训主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培训目的和培训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医疗机构审批条件和执业的规则,熟悉医疗机构登记的有关规定,了解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 二、培训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 【主要讲授】 (一)概述 1.医疗机构的概念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二)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1.规划布局 医疗机构设置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之一。医疗机构设置的1

合理规划可以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基本满足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保证医疗服务供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994年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均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整体效益原则、 可及性原则、分级医疗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等基本原则。 2.设置审批 (1)审批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①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③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符合设置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始建设活动。 (2)审批机构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2

续。 (三)登记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在建设完成之后、执业之前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执业管理 1.医疗机构日常管理 (1)诊疗范围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执业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质量保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注重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3

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 (5)医疗机构标识物管理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6)消毒与隔离制度执行 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7)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8)社会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医疗服务管理 (1)危重病人的抢救 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医学证明等文书的出具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4

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3)知情同意制度的执行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特殊疾病的诊治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诊治和处理。 (5)药品的规范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五)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①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②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③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5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记录

医院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时间:2016年08月16日主讲人:XX副主任医师培训地点:参加人员:全科医护人员及实习同学培训主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培训目的和培训要求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医疗机构审批条件和执业的规则,熟悉医疗机构登记的有关规定,了解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二、培训内容和重点知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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