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过渡工程费,以公司批准的施工方案,按正式工程相同的定额、费率(小临除外)和编制办法,编制个别概算报公司批准。费用纳入总承包价。在季(年)度验工计价中一并办理。办理及审核程序同正式验工计价。
(五)其他项目的计价办法
1.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办理,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时办理。在每个计价周期内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各单位按合同条款要求填写验工计价表并附完成工作数量或进度的证明文件,送公司有关部门审核签认后,送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签认后经总经理批准,与相应季度的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2. 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照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有效支付凭证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汇总。
3. 总承包风险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根据承包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及支付凭证于当季度计价。
其他总承包风险费可采用据实验工、分期按比例控制的计价方式。按季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乘以总承包风险系数确定当季度计价限额。每季度完成的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当季度计价限额,按当季度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季度限额;如果高于当季度计价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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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按当季度计价限额计价。
验工计价需附总承包风险费项目明细表及相关批准或证明材料。
总承包风险费余额在末次计价时全部计完。 4. 安全生产费
暂按月预付、季清算办理计量支付。即每月按当月投资计划中建安价值2%的70%预付,当季验工计价后按实际完成建安价值的2%计价并调整。不足或超出部分在下月预支时调整,总额包干。
第十一条 末次验工计价
建设项目初验合格颁发接收证书后,公司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补充合同或协议、索赔、变更设计等费用,编制概算清理文件,若超出批复概算,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 验工计价的复审
上级单位及职能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已经办理完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支付凭证等资料调取复审,也可以赴现场核对,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第四章 计价调整与变更设计
第十三条 计价调整
(一)承包单位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按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分别填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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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季度、年度、末次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除合同条款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和费用外,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和费用以及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在合同实施中不得调整。
(二)按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的,承包人应当在发生调价情况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计划财务部上报公司批准后,暂按合同外验工计价。
第十四条 变更设计费用
(一)I类变更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报原批准单位批准。纳入总承包价办理验工计价;
(二)变更设计,由乙方按批准的增减数量,按规定编制个别概算报甲方批准;
(三)Ⅱ、Ⅲ类变更设计验工计价,依据批准的变更设计,按实际完成的数量、价值填写清单,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投标报价的包干系数中或非招标预算中的预备费项下列支。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提交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数量,应包括齐全有效的隐蔽工程检查证及成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施工进场实际报告单(验收证、质检证)等。
第十六条 预备费使用范围必须符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凡超过已批准初步设计规模和标准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预备费项下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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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降造费使用的范围必须符合《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0]8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和返回比例及时间均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质量保证金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价: (一)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二)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四)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六)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七)验工计价资料不符合要求;
(八)验工计价的项目、定额、费率与合同不对应; (九)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认或者技术资料不齐全; (十)成品、半成品、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确认合格的;
(十一)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验工计价的格式和资料保存期限要求 (一)为实现验工计价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要求,提高验工计价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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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验工计价报表必须实行计算机操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公司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验工计价”模块进行编制,各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备。
(二)验工计价采用书面报表和电子报盘两种方式,电子报盘和书面报表应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以书面报表为准。
(三)验工计价报表、汇总表等各类上报资料的书面报表文件,各级签字必须齐全,未经签字或签字不全者,不予计价,签字人为计算机打印者无效。
(四)各施工单位的本期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报盘份数,按合同的具体约定报送。
(五)公司、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对验工计价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验工计价资料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是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验工计价表
2.验工计价汇总表 3.合同内验工计价明细表
4.合同外(调整)验工计价明细表 5.已完成工程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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